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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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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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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⑴ 丢失驾驶证;

⑵ 丢失行车证;

⑶ 丢失营运证;

⑷ 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⑸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 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 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 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 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

2、 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废旧配件、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

五、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 液罐车乱排乱放污水和大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液体外漏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 在家属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

六、 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车场内。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车场,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

七、 对在处级单位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抽查)、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工程部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八、 发生责任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加倍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基层队干部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九、 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授予工程部“安全卫士”,并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选安全先进时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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