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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的选择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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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的选择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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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申报特定门诊时应优先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提供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病历等相关就诊资料并经审核后,可以选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已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申报特定门诊时,所选医疗机构应与异地就医选定的医疗机构一致。

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经批准后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下年度续审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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