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领域,个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来承揽工程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个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向其他公司购买商混材料,未按时结算货款,商混公司是否能要求个人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否合理?
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共同来探讨。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具有建设资质的建设公司,与A村委签订了《社区楼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加盖A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私章。
夏某名义上为A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但综合所有证据来看,能认定夏某为涉案项目借用A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夏某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与B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共供应混凝土130万元,夏某向B公司出具欠条一份。
B公司为追回建材款,将A公司、村委、夏某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认定
一审经过审理认定:
根据《混凝土供应合同》买卖合同相对方为B公司与夏某,所以夏某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但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看出,A公司出借资质给夏某,与夏某为挂靠关系,据此,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审理认定:
夏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在结算欠条上签字,B公司作为出卖方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夏某系有权代表A公司购买商混材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无A公司的参与,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夏某作为买受人及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依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合同当事人,故不存在就A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可能;
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夏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行为,与夏某和姜兆峰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本案亦不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承担。
故A公司作为名义施工人对案涉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责任,一审认定夏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合同肯定是违法的,会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
但是,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想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必须系法律明确约定的情形。
同时,连带责任的承担也应当严格适用,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案例回顾】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要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1、你作为担保人,依法属于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是一般保证人,只有在条子上明确为一般保证人的才不是连带责任担保,就是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你,要求你还款。2、借条上没外借人名字,借条依然有效,但外借人起诉时,需要举证,证明他借出了该款项。3、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索要,一旦索要过,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索要后计算2年;如没有索要过,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劳务派遣中发生劳务纠纷后哪些情况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会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关系紧密,因此,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产生,而无法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小区是付费停车的吗?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还有疑惑,可以通过上面的手机号码沟通或加微信聊(手机号码可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实际投入人、材、机进行施工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是实际施工人和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是被挂靠人。此类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呢?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三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存在于立法之外,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诞生至今十六年,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争论不断。2021年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共两条,分别为第43条、第44条。注:其中第43条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项目部拖欠工资被挂靠单位是否有责任工程挂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上的施工单位,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支付工资后可以向事实施工单位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
案情简介 贾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长期的挂靠合作关系。贾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了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的施工工程,并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销合同》,加盖了某建筑公司印章和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的项目部印章。后证实该合同用印为贾某私刻。2017年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某商贸公司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120万元。某建筑公司辩称:鉴定意见表明印章是伪造的,公司已就贾某伪造印章的行
1. 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
根据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书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
1.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
一、劳动关系中新员工一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1、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的没有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建筑工
挂靠人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被挂靠人未尽审查义务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损失 挂靠人提供虚开的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由此造成的税款及罚款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沈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沈某承包建筑公司承建的某房产项目的消防、水电安装。2017年1月,由开票人某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张,内容均为镀锌管,金额500000元。该五张发票背面由沈
在建工案件中,为了快点拿回工程款,不少人喜欢把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一并告上法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请求真的可行吗?咱们先来看看第五十四条怎么说?原文是“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但这条仅仅是从程序上解决了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诉讼主体
你好,你作为中间人应该是有一定的过失,但是被挂靠单位负主要责任,应该有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后被挂靠单位有权向管靠人和介绍人追偿。故你作为中间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需要深入的解答可以返回首页进行即时咨询,也可以拨打咨询热线,或加进行咨询。
欠供应商货款不会坐牢。欠货款属于合同关系,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