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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中挂靠方拖欠货款被挂靠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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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中挂靠方拖欠货款被挂靠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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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领域,个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来承揽工程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个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向其他公司购买商混材料,未按时结算货款,商混公司是否能要求个人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否合理?

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共同来探讨。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具有建设资质的建设公司,与A村委签订了《社区楼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加盖A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私章。

夏某名义上为A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但综合所有证据来看,能认定夏某为涉案项目借用A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夏某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与B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共供应混凝土130万元,夏某向B公司出具欠条一份。

B公司为追回建材款,将A公司、村委、夏某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认定

一审经过审理认定:

根据《混凝土供应合同》买卖合同相对方为B公司与夏某,所以夏某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但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看出,A公司出借资质给夏某,与夏某为挂靠关系,据此,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审理认定:

夏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在结算欠条上签字,B公司作为出卖方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夏某系有权代表A公司购买商混材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无A公司的参与,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夏某作为买受人及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依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合同当事人,故不存在就A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可能;

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夏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行为,与夏某和姜兆峰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本案亦不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承担。

故A公司作为名义施工人对案涉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责任,一审认定夏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合同肯定是违法的,会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

但是,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想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必须系法律明确约定的情形。

同时,连带责任的承担也应当严格适用,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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