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尸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
一直以来,中国人都有一个“死者为大”的观念,不愿意看到死者的遗体遭到破坏。因此,大多数家属选择拒绝“尸检”。但司法实践中,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又需要以尸检报告的死因结论作为依据来分析医方的医疗过错,医方也经常以没有尸检,未明确死亡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来阻却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导致患方承担败诉责任。
某些鉴定机构也以没有尸检拒绝受理医疗过错的鉴定委托,导致患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那么是否没做尸检就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呢?答案是:可以。未做尸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并据此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018年4月12日,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其中“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指导案例08号)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指导性的解答。
指导案例08号 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案情概况 2009年10月19日早上,19岁的女生王惠(化名)用力大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住院。10月20日、21日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隔开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处挤进了胸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0月22日,王惠和家属同意转外科治疗。转科后,王惠腹痛症状一度缓解,但大夫查房发现其全身情况较差,经仔细询问,王惠告知自己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并经放射性碘剂治疗。大夫立即全面检查王惠的甲状腺功能,实验室结果报告其多项甲状腺功能指标已低到仪器无法测出,主管医生立即决定邀请内分泌专科会诊。24日晚王惠呼吸困难症状忽然明显加重, 25日凌晨转入ICU。25日上午,医院组织胸外科、肾内科、内分泌科、ICU大夫参加的大会诊,一致认为王惠当前因膈疝导致心肺功能障碍,病情十分危重急需手术,但手术风险非常大。主管医生将病情、会诊意见和手术风险详细告诉王惠和家属,他们都表示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当天下午进行手术,术后王惠入住ICU,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红色液体,血压不稳,动脉血含氧不足,心电图显示心脏缺氧性损伤,胸腔持续引流出血性液体,10月26日15∶50宣告死亡。 家属认为王惠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要求追究医院和手术医生的责任,不仅拒付住院费、治疗费,还要求巨额赔偿。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惠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一是就被告医院对王惠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二是如果鉴定结果为医方存在过错,则需明确该过错与王惠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鉴定中心依法受理委托后,指派两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曾担任临床医生的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还邀请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召开了有法官、原告、被告、司法鉴定人、医学专家参加的听证会。鉴定人指出,因家属不同意解剖,将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并据此鉴定,同时告知了相关风险,双方理解并签字同意。 鉴定人认真查阅病历,依据医疗规范逐项审查医疗措施,召开有胸外科、内分泌科、麻醉科等临床专科专家参加的案件研讨会,会后请专家“背靠背”写出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根据诊疗规范,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一、医方对被鉴定人王惠的医疗行为遵守临床规范,未发现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
二、被鉴定人王惠死亡后果是其病情变化与转归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王惠家属不同意鉴定意见,经法院同意,他们聘请了一位医学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院如期开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庭上医患双方仍是各持己见,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官请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说,被鉴定人有用力解大便,导致腹腔压力增高的动力性诱因,医方诊断为膈疝是正确和符合诊疗规范的。膈疝的首选治疗是手术,当王惠病情加重时更应及时手术,否则可危及生命,但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对麻醉药非常敏感,医方术中已经适当减少了药物用量并加强了监护,尽到了预见义务与危险结果回避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和明显不妥。法院鉴定要求一是鉴定医院有无过错,二是如有过错与王惠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因鉴定中未发现医方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患方聘请的医学专家提出,虽然医院告知了手术风险,家属也理解,但是告知风险不等于排除了风险,医方应当承担医疗错误责任。医方人员认为,患者就诊时未主动说明甲状腺病史,医生追问后才承认,此后多次会诊,术前全院会诊,多次告知病情及风险,已尽到详尽告知义务,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 鉴定人再次发言指出,对甲减患者通常应当先补充甲状腺激素,待功能恢复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术。但本例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本案发生时国产甲状腺激素只有口服剂,而被鉴定人当时显然无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状腺激素水平恢复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许拖延。如果不及时手术,被鉴定人将死于膈疝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术,被鉴定人甲状腺功能严重低下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呼吸循环抑制,且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在抢救上存在很大难度,加上膈疝影响心肺功能,极有可能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甚至死亡。总之,手术,风险巨大,但尚有一线生机;不手术,死亡同样不可避免。医方虽然减少了麻醉药物用量,但仍无法避免王惠发生严重的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于肺水肿、休克。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提起上诉。 鉴定要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主要包括: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保存和提交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例意义 医疗纠纷的鉴定需要占有尽可能全面的材料。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与病理组织学检验。虽然在病历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甚至无法彻底查清死因,影响鉴定。 医疗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绝大多数医生都能遵从医生职责,认真地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责任,在治疗中最大限度地预估和规避风险,患者及家属应当客观、公正地看待,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权。 专用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和/或查阅病理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
法律分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未行尸检可依下列方法认定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等事实,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未行尸检”、“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中止鉴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依法对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进行尸检。如果要确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患者杨某因进行性吞咽困难1月至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3日后全麻下行胸腹两切口食管癌根治+上消化道重建+肠粘连松解+胸膜粘连烙断+空肠造瘘+右下肺结节楔形切除+右肺修补+奇经脉烙断+胸导管结扎术。 术后诊断:1、食管中下段鳞癌;2、右下肺结节。术后9日患者诉右侧胸痛,一般阵痛效果不佳。术后11日,因患者右侧胸腔积液,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右侧胸
一般需要,否则是否车祸造成的直接死亡 还是其它原因 例如 突发疾病等 造成的死亡说不清
交通事故责任方要付尸检的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尸检是必须做的,通常费用由肇事方承担,如是单方事故就由驾驶员家属承担了
尸检是对事故后果的认定根据之一,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无直接的关联,不存在对谁有利的说法。如果鉴定死亡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
尸检报告一般不超过30天就会出具。交通事故尸检程序: 1、先取得死者家属同意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尸检; 3、根据检验结果作出检验报告并送达给死者家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案情介绍2019年6月26日,原告张某之夫宁某因身体不适、伴有腿疼等现象,前往被告某村卫生室处就诊,被告给予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未得到好转,由其女婿将其送往芜湖弋矶山医院就诊,送至治疗途中不幸死亡。2019年7月1日,经某区卫健委、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编号2019(002)《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1.甲方(即被告)自愿支付65万元(含尸
这个肯定是要做尸检的,否则无法认定工亡,这属于法定的程序。
您好,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在尸体冷冻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7天。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复印病历。患者本人复印只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也是可以复印的。允许复印病历应选择那些与病情有关的资料,否则一份住院几个月的病历如全盘复印下来很可能有相当部分是无用的,造成不必要的花费,因此复印前不妨先向专家咨询一下。以上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患者可以复印病历资料吗的回答了
准备结婚的情侣们,婚后想孕育健康宝宝,一定要记得做好婚前检查!婚检作为降低疾病传播、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第一道关卡,对新婚夫妻双方都很重要。那么婚检需要带什么材料,不做婚检可以领证吗?网友咨询:婚检需要带什么材料,不做婚检可以领证吗?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金琛琛律师解答:婚检需要带以下材料:1、本市户口或身份证;2、双方每人三张一寸照片。《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
那个交通肇事死亡做尸检吗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验尸,需要验尸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当事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有权利不必经过家属同意,直接验尸。
一般的是需要交给家属的。尸检: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目的:尸体剖检观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变,科学的分析推断,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解剖学诊断,为疾病的诊断提供理论依据。
尸检是要做的,为了查明死因,需要做尸检,尸检费用由申请方垫付。
能。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一、医院漏诊该负什么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
要做尸检,说明受害者的死因无法确实,如果不做尸检,就不能确定死因,那么就不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车祸后,要确定死因的,就需要进行尸检,然后才能够确定各自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死亡不做尸检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必需和一定要有尸检报告为前提的。死亡原因可以通过分析进行临床推断,但确实因患方拒绝尸检而造成对死因无法认定的,患方对此也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你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未在一个月内提示付款的,被拒付后无法对前手进行追索,只能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法律分析:邻居唱歌扰民,当事人首先可以与邻居协商解决,以调节为主,保持邻里之间和睦的原则来处理这件事情。其次,可以找居委会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还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最后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具体应看死亡和交通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