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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无法明确死因、认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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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无法明确死因、认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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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患者杨某因进行性吞咽困难1月至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3日后全麻下行胸腹两切口食管癌根治+上消化道重建+肠粘连松解+胸膜粘连烙断+空肠造瘘+右下肺结节楔形切除+右肺修补+奇经脉烙断+胸导管结扎术。

   术后诊断:

1、食管中下段鳞癌;

2、右下肺结节。术后9日患者诉右侧胸痛,一般阵痛效果不佳。术后11日,因患者右侧胸腔积液,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

    同年5月15日患者突发左心前区疼痛,经心电图检查诊断意见为

1、窦性心动过速HR114bpm;

2、符合急性前间壁、前壁心梗心电图表现;

3、胸导R波递增不良。医院胸外科与心内科会诊进行了诊疗。后因治疗效果不佳,于6月18日将患者转入ICU治疗。患者病情逐步加重,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但症状改善不明显,同年6月28日经患者家属要求放弃各项治疗及抢救措施,患者于当日11时21分死亡。

    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病情变化监测不到位的过错。

    法院认为:因患者杨某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导致无法判断本案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而本案造成因果关系无法评定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举证证实被告术后监测不到位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经鉴定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术后病情变化监测不到位的过错,且最终患者死亡,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情认定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虽然患者死亡证明书上已写明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但该死因只是医生的临床判断,不能等同于尸检报告,临床判断具有医学上的局限性,患者真正的死因应当通过尸检确定。

    死亡案例如果没有尸检作为科学依据,任何鉴定或调查都只能说在现有病历等文字材料基础上的猜测、推理,或凭经验分析、判断。

国外研究显示临床诊断与病理尸检结果不符合率高达30%-50%,因此,涉及死亡的案件均建议患方及时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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