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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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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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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举证的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延期举证的主体为被告、原告或者第三人。

二、延期举证的前提需有“正当是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申请延期举证必须基于不可抗力等正当是由,并且限于被告做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延期举证也需为正当是由。对于何为正当是由,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判例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符合常理的延期理由一般都会准许,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宫保贵一案审审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90号】认为:尽管交寄大宗挂号邮件清单收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庭审以后提交的证据,但鉴于待证事实发生在1995年,当时专利局处理有关材料、数据尚缺乏现代化的电脑管理系统,在时隔十多年之后予以检索查找费时费力,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延期举证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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