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云(被执行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7xxxxxxxxxxx437,住澧县大坪乡玉成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蒋某蓉(被执行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4xxxxxxxxxxxxx26,住澧县澧阳镇岩子坑巷。
申请人:陈某祥(被执行人),男,xxx年x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50,住华容县城关镇状元街。
申请人:严某(被执行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xxxxxxxxxx02X,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维民,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手机13907420672。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简称邮储银行常德分行)
负责人董某华
被执行人:澧县华湘银盛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银盛纺织)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银盛纺织公司、梁某云、蒋某蓉、陈某祥、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陵区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18)湘0702执恢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法不能再行恢复执行。
申请人对武陵区法院恢复执行行为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服,现提出纠正申请。
申请请求:
1、停止对本案申请人梁某云等人的执行;
2、解除对申请人梁某云等人作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澧县华湘银盛纺织有限公司、梁某云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武陵区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第四项为“原告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对被告澧县华湘银盛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澧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907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澧他项(2015)第1037号)享有有限受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二、三项债务的权利”;
该判决第五项“被告陈某祥、严某、梁某云、蒋某蓉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三项债务在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于澧县华湘银盛纺织公司、申请人等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邮储银行收到执行款1400万元后,为华湘银盛公司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该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如本案恢复执行,法院应优先华湘银盛纺织公司、张某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陈某祥等异议人”。
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澧县华湘银盛纺织公司向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涂销华湘银盛纺织公司的抵押他项权证。
2018年8月8日,武陵区法院根据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申请,作出(2018)湘0702执恢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湘0702执恢276案件执行”。
2018年8月21日,武陵区法院根据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申请,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作出(2016)湘0702执保2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等土地、房产和车辆的查封措施。
后申请人发现被限制高消费,但至今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认为: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签订《和解协议》,即放弃物的担保,依法已经免除申请人的保证责任。在案件终结执行后,不应再对申请人恢复执行,且应解除对申请人的限高措施。
理由为:
一、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不当放弃物的担保,依法应当免除梁某云等申请人在邮储银行放弃权利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再执行该判决。
(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明确判决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以债务人华湘银盛纺织公司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优先受偿,该抵押物评估价值是金融借款1400万元本金的2倍,完全能够覆盖债务人的金融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罚息、诉讼保全费及律师费。
根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因邮储银行放弃主债务人物的担保,则依法应免除申请人的相应保证责任。
二、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为由,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也不得对申请人再行恢复执行。
1、邮储银行之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应视为所有债权已经清偿。根据邮储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亦可以认定邮储银行放弃了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途径。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份新的协议,如未全面履行,只能通过另案诉讼解决。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无权也不应再申请恢复执行(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故武陵区恢复执行行为应予停止。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邮储银行申请解除华湘银盛纺织公司的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华湘银盛纺织公司将该解除抵押登记的土地及房产交给桃江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跃宇房产公司回报的资产为商铺5000平方米,住宅15000平方米,总价值预估超过1.2亿元。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3条之“如本案恢复执行,法院应有限执行华湘银盛纺织公司、张某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保证人”约定,即便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抵押物资产经过房地产开发已经放大价值,邮储银行的债权完全具备受偿条件。
根据“保证人绝对优先主义”原则,对放弃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也不应再申请恢复执行作为保证人的梁某云等。据此,也不应再对梁某云等申请人执行(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
3、(2018)湘0702执恢27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则(2016)湘0702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执行程序终结。
若法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裁定,根据《最高法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裁定只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执行程序终结,不能再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的,只能另案起诉;
后者是阶段性的程序终结,可以有条件的恢复执行。据此,武陵区法院依法不得再对梁某云等申请人施行恢复执行行为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对申请人采取限高措施错误,应当依法纠正对申请人的限高措施。
1、申请人不符合限高措施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高措施的条件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以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前提,本案已经执行和解,邮储银行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且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终结执行异议。
据此,无论是根据民事判决书还是执行和解协议,都不应当执行梁某云等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一直配合,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等符合采取限高措施条件的任何行为,故依法不应对申请人采取限高措施。
2、对申请人采取限高措施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在武陵区法院查询,方才知道2020年4月27日,武陵区法院作出(2020)湘0702执恢1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邮寄送达至申请人身份证地址,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法律文书,却被采取限高措施。
3、该限高措施极大影响了梁某云及澧县盐井镇卫生院的权益,妨碍了医疗公益事业的有效发挥。
梁某云是澧县盐井镇卫生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其应邮储银行常德分行贷款时的要求“以股东配偶”身份签字而导致被采取限高措施。
梁某云作为盐井镇卫生院的院长,对其限高,极大影响了该医院的正常采购、招投标及医院的正常营运,妨碍医疗社会公益作用的有效发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的意见》规定,也应解除对异议人的限高措施,以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鉴此,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予审查并依法裁定。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21年4月22日
附:1、执行异议申请书6份;
2、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法院(2020)湘0702执恢148号执行裁定书;
4、(2018)湘0702执恢276号《执行裁定书》;
5、限制消费令及证明未送达依据
6、其他证据
申请人:梁某云(被执行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7xxxxxxxxxxx437,住澧县大坪乡玉成社区居委会。申请人:蒋某蓉(被执行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4xxxxxxxxxxxxx26,住澧县澧阳镇岩子坑巷。申请人:陈某祥(被执行人),男,xxx年x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50,住华容县城关镇状元街。申
为了逃避法院的限制措施,很多企业欠债后,在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如何应对欠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限高措施的行为? 公司欠款后,法院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这对很多欠款公司的老板是比较致命的,坐不了高铁,坐不了飞机、住不了酒店,习惯了高配置享受的人,突然搞不了了,忒不习惯,纳入失信黑名单没事,顶多损失点名誉,被限制高消费,那可要了他半条命,法院统计的数据,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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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可以以从未参与被告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从未接触保管过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也从未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职权,甚至也不是所挂名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从公司处领取过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费用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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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通常也会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重点关照,即采取同样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也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被执行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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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被限高令执行后是不可以乘坐飞机高铁的。而由于对限高令的限制高消费系统庞大且复杂,偶尔出现系统漏洞,导致某些失信人通过护照可以购买机票或高铁票,这时候失信人不要以为能够买到机票高铁票就代表可以乘坐,因为机票、高铁票信息是会被再次确认的,另外由于失信人买到机票高铁票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导致,但是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失信人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失信人执意要乘坐飞机高铁可
我想问问怎么解除限高令的,还有就是手续怎么办理?解除限高令,首先要当事人自己履行完成执行案件的标的。然后找执行法官申请解除限高令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所以并不是一定得申请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温馨提示】当前回复
案情简介:前年有一位老板,工人因工受伤,可他却随便支付几千块的医疗费就撒手不管了。工人没钱治伤,伤拖延了半年多。后来遇上了我们的工伤律师,帮他垫付医疗费、帮他申请贷款治病,收集资料、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然后劳动仲裁。期间律师做了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之后,老板以公司几百人的生计之大义,哄得工人要求律师撤了保全。等到理赔阶段老板再次翻脸不认人,无奈之下,律师选择了帮当事人申请执行。因为老板的公司是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
一、如何申请债务人限高令申请债务人限制高消费的,由申请人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的救济路径有不少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担任了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或碍于朋友情面,或迫于领导要求,早些年大部分人可能也并未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但最近几年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意识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即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的修改直接导致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
债务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即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高令。可以。被错误采取限高措施的人员需要向法院提交纠正限高措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详细说明事实情况,当事人本人可当面向法官陈述,形成书面的询问笔录,待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后,即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解除限高令。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谨慎,尤其针对此类没有法
承租人申请房子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应该是怎么写的 如果出租人想要处分房屋的,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有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是怎样的呢?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 本人/公司(身份证xx/营业执照号码:xx)为深圳市xx物业 (以下简称“该物业”)之业主,与阁下/贵司签署了关于阁下/贵司承租该物业之《xx协议
法律分析:法院限高令的人不得使用护照去澳门。限高令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活动: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
不影响,对于失信人会限制: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国出境;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