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住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上诉人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前,从未收到被上诉人催缴物业费的通知。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贴在防盗门的催缴通知照片,但该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证明是向上诉人催缴物业费的通知;
其次,上诉人在购买该房屋后,既未装修,也未入住。被上诉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房屋业主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在明知该房屋业主未入住的情况下,未直接通知上诉人交纳物业费,却采取在无人居住的防盗门口粘贴通知,即使该催缴通知清楚,也应当认定为是无效的催缴。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2020年4月9日向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催交物业费,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起诉的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水岸府邸东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第3项约定,已销售但未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按购房合同约定或开发公司通知交房日期起向购房人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地下车位服务费按季收取。
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是“按季”收取的,在如此明确的约定下,应当就每个相对独立的履行部分分别计算并适用诉讼时效。
上诉人在交接房屋时已经交纳部分物业费,但在此之后,因上诉人未入住,被上诉人自2013年4月起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物业费。
因此,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的物业费因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对此之前的物业费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被上诉人未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服务存在瑕疵,不应支付其全额物业费。被上诉人起诉后,上诉人至小区房屋查看,发现上诉人的房屋窗户多个外层玻璃破碎。
经了解,小区多户业主家的玻璃均有被他人用弹珠打碎的情况,反映至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并未采取措施解决,服务存在瑕疵。
四、上诉人的房屋未装修未入住,属于空置房屋,不应全额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第3项约定,已销售但未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按购房合同约定或开发公司通知交房日期起向购房人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地下车位服务费按季收取。
该条款在整个合同中将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交纳单独作为一个条款来约定,显然是为了与已居住房屋有所区分。条款中仅约定按规定收取,但并未明确是与正常使用的房屋按同一标准收取物业费。
在上诉人未使用物业设施,未接受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额的物业费,显失公平。综上,业主拒交物业费都有不同的原因,如不分清事由,因惧怕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资金不足,使服务质量下降造成恶性循环的话,就会导致物业公司干好干坏一样收费,物业公司就不会在物业服务质量上有所改进,这才会真正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不能以牺牲业主利益来求得良性循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未否认欠付物业费的事实,欠付物业费事实客观存在,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催收物业费并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约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必要条件,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况且答辩人一直积极联系被答辩人催收物业费,并已通过法定程序催收。
1.被答辩人自始至终未否认自己欠付物业费的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同未约定催收是其交纳物业费的前提;
2.被答辩人交纳过一段时间的物业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在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居住,其也未否认照片上的房屋非自己所有,答辩人在其家门前张贴催费单,是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通常做法,符合行业惯例;
3.答辩人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被答辩人家的房门号,催费单,并非被答辩人所称模糊不清。综上,实际上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物业费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张贴催缴通知书等),不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催收的问题。二、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的物业费未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断章取义地认为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实际上物业服务是持续服务的过程,不可将时间段进行割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性、延续性合同,物业服务期间内产生的物业费系同一合同项下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连续之债,被答辩人一直拖欠物业费,至今也未缴付,因此,被答辩人所述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三、答辩人提供物业服务尽职尽责,不存在未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的范围已有详尽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也有明确的约定。被答辩人房屋里的窗户是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应由被答辩人个人承担。四、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全部物业服务,被答辩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被答辩人断章取义,曲解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含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第3项约定的目的是约束答辩人督促被答辩人积极催收物业费,而被答辩人认为该条款是将空置房屋作为单独条款来约定,明显与条款的真实意思不符。一审程序中,答辩人已提交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全款缴纳物业费至2013年,表明其认可物业费的数额,其亦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要求答辩人减免物业费,也未就此事与答辩人沟通协商达成任何相关协议。因此被答辩人应全额支付物业费。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潘某给付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物业费17627.59元,电梯费5875.86元,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共产生违约金3112.38元;
2.潘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9日,潘某与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
潘某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费高层住宅1.20元/月?平方米;电梯费0.4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八条约定,对于已交付使用,但乙方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100%向乙方收取。
第三十九条约定,业主逾期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实际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潘某庭审中主张该协议并非本人所签,但在其自认的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2015年1月1日与2018年1月1日,水岸府邸东区业主委员会与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次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有权利向业主主张物业费。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标准,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0.4元/建筑平方米/月。
经查,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物业费17627.59元、电梯费5875.86元未缴纳。
2020年4月9日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潘某发出催收通知,向潘某催交物业费。
庭审中,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计算明细。该明细上载明其主张的物业费是按照每季度预交,潘某欠交自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费17627.59元(170.81平米×1.2元/月/平方米×86月)、电梯费5875.86元(170.81平米×0.4元/月/平方米×86月),及以每月欠费数为基数自欠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合同约定的是日千分之三的利率,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违约金共计312.38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应与业主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谐共处,不断在工作中完善服务,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物业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业管理资金实施物业服务。
反之,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实际影响着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着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因此足额收取物业费用并实施好物业服务工作将开创一个双赢的局面,若业主采取拒缴物业费用的极端方式,既直接影响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又影响了已交费业主的利益,形成恶性循环,将最终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该行为不宜提倡,业主应及时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接受开发商的委托,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水岸府邸东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下,及时依约交纳物业费系潘某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潘某提供物业服务,潘某应交纳物业服务费。
潘某主张系空置房,依据水岸府邸东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第3项约定,已销售但未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按购房合同约定或开发公司通知交房日期起向购房人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地下车位服务费按季收取。
该合同不属于前期物业合同,故不符合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用打折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潘某尚未支付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物业费17627.59元,电梯费5875.86元,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潘某支付上述期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潘某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112.38元的主张,因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物业费17627.59元,电梯费5875.86元。
二、驳回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潘某负担132元,由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二审中,潘某提交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上诉人房屋的窗户外层被弹珠穿层打破,系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上诉人在发现后多次找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均置之不理。
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其物业服务有瑕疵的表现,上诉人据此要求少缴部分物业费有理有据。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有瑕疵,且该组证据中的窗户玻璃损坏是如何造成的被上诉人不知情,也不知该窗户玻璃是何时破碎,何人造成。
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照片载明的图像与物业服务质量不存在关联,其证明事项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中,潘某陈述:从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未缴纳物业费。房屋空置未向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过书面房屋空置减免物业费申请。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某应向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包含潘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其依据合同约定向潘某主张交纳物业费,应予支持。
潘某以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存在瑕疵以及物业未催收为由,主张减免物业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潘某以涉案房屋空置,主张不交纳或部分交纳物业费,对此,本院认为,潘某未向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减免物业费,故即便依据青价格(2018)20号《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的规定,其不符合减免的标准,故该项诉请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租房需要交物业费。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房屋使用人的法定义务。房屋使用人只要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交纳管理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1、未交房期间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业主不需要交付;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
房屋空置未使用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业主是否应当缴纳多少物业费?
未交房的业主不需要缴纳物业费,建设单位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交纳。
2022年4月至6月,上海因疫情因素对各个小区,商业场所均采取了封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商户是否还需支付此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就产生了大量争议。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案例,法院大部分还是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在此期间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案例1:上海花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家利公司系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花界所在的商业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
工伤赔偿金是不需要交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国务院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内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
1、承租人一般不需要交物业费,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
拆迁房收物业费合理。 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因为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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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只交部分,不用全额交。首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其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1.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
首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其次,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再次,开发商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房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开
一、不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1、业主因某种原因未收房或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
房子不住的时候物业费究竟要不要交?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了,不管业主是不是居住在这里物业费都是要交的。大家可能对这项规定并不理解,现在小编跟大家解释一下原因。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这里,物业公司的很多物业服务还是要提供的,比如保安保洁等,所以大家以后遇见这种问题按时交纳就好了。那么,除此之外,关于物业大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区内财物丢失物业公司应不应该理赔我们可以从很多地方看到这种案例,小区内
如果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了滞纳金,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办理收房手续的需要交物业费滞纳金。如果合同中含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一、买房后长期不住 需要交物业费吗1、买房后长期不住,需要交物业费。购买房屋后不管住与不住都是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根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
没收房也是要交物业费的。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而有关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体现。所以即使没收房也是要交物业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或者入住后因故长期不用的空置房,可向物业申请减免物业费,具体减免幅度,由业主和物业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或50%。不过,为了避免出现假空置房,物业会一次性收取半年物业费,且在水电上予以控制
法律分析:物业费可以减免的情况 1、物业服务不到位: 如果物业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物业费。因为业主和物业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一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物业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 2、房子空置一年物业费可减免: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
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房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