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
一、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按照存货管理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实务中一般是指企业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而且有权部门已经明确准备持有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需要提供书面决定等证明资料。
审计时有证据表明为了少摊销无形资产进而调整当期损益的情况除外,因为这属于会计差错)
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应该是可以独立创造现金流量,比如收取的建筑物租金就可以直接归属于该建筑物,而在建筑物中利用机械设备生产产品,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该建筑物独立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720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的可以)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例如,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栋厂房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2年。对于甲公司而言,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该栋厂房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企业,为期5年。
甲企业一开始将该办公装后用于自行经营餐馆。2年后,由于连续亏损,甲企业将餐馆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这种情况下,对于甲企业而言,该栋楼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乙企业而言,则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企业在中关村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共12层。
其中1层经营出租给某家大型超市,2—5层经营出租给乙公司,6一12层经营出租给丙公司。甲企业同时为该写字楼提供保安、维修等日常辅助服务。
本例中,甲企业将写字楼出租,同时提供的辅助服务不重大。对于甲企业而言,这栋写字楼属于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酒店中的长租房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常租客得到的服务和短租客一样,酒店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这种服务,因此不是辅助服务。
)
(国际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貌似讲过,主体经营租赁来的房地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确认计量要求,可以将经营租赁权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按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
)
三、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一)自用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酒店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是有一定的争议的。争论的结果暂时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但,这种结论不代表以后不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历史表明很多准则的规定就是将以前争议的事项拿出来说事的。
)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甲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
(国际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貌似讲过,集团内部一家子公司将房地产出租给另一家子公司,出租子公司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但是从整个集团角度分析其不是投资性房地产,需要在编制合并报表中时,编制抵消分录冲销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假设企业有两项投资性房地产,一个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一个不能,因为那个公允价值不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所以能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按照这个规定,也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对这两项资产都需要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感觉有些一刀切的味道,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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