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据换出资产的性质,分别确认为主营业务损益、营业外收支、投资损益。上述规定中,如果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那么作为对等,其补价必然也含有增值税,而在会计核算价税分开的前提下资产成本是不可能含有增值税的(以一般纳税人作为讨论的前提)。
而且,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其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其差额又如何确定为损益?故小编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及指南中提到的公允价值与基本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内涵应是不同的,其不含有增值税。
作为对等,其补价也不含增值税,补价的内涵应是不含增值税的补偿价格,而不是全部的补偿金额。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A产品同乙公司库存商品钢材交换,有关资料如下:甲公司A产品的账面成本8万元,已提跌价准备0.1万元,售价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1万元,售价9.7万元,应交增值税1.649万元(9.7×17%),价税合计11.349万元,乙公司付补偿金额0.351万元,甲企业已经收到。
甲、乙双方交换的基础是含税的公允价值11.7万元,那么,作为乙公司其全部的补偿金额是0.351万元(价税合计的补价),如果公允价值理解为含有增值税,那么,支付补价方即乙公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349万元(9.7+1.649),加上支付的补价0.351万元(0.3+0.051),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11.7万元在价税分开核算体制下该如何记录到资产的会计账户?
而对于补价,如果将公允价值理解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9.7万元,补价却依然认为是含有增值税的0.351万元,将10.051万元(9.7+0.351)作为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结果是什么?既不是换入资产含有增值税的公允价值11.7万元,也不是换入资产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10万元。
该问题在甲方也存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的9.649万元(10-0.351),既不是换入资产含有增值税的公允价值11.349万元(9.7+1.649),也不是换入资产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9.7万元。
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中,作为资产入账成本的公允价值,是不应含有增值税的,相应的补偿金额也应该拆分为补价和补税金额。
本例中,总的补偿金额是0.351万元,其中补价款为0.3万元,补税款为0.051万元(0.3×17%)。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例1中甲、乙双方应做如下会计处理: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原材料”9.7万元(10-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49万元、“银行存款”0.351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10万元(9.7+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49万元、“银行存款”0.351万元。
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
依据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及指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债务人来说,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含有增值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如基本准则一样也含有增值税,二者的差额是债务重组损益(即债权人让步形成的债务人收益)。
然而,在确认资产转让损益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不再含有增值税,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有增值税,否则,二者的差额将无法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益。
对于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是不含有增值税的,否则,将无法记入资产的成本。而在确定债权重组损益时,由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含有增值税,作为对等,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含有增值税,否则,二者的差额,就无法确认为债权人让步形成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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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专项储备”科目核算的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成本中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此外,为解决我国某些行业(矿山、核工业等)所面临的高额的环境治理费用及维持简单再生产等问题,国家规定相关企业可按照一定标准自成本中提取环境治理费和维简费,一并归入“专项储备”科目核算。 在会计报表列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将“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单列项目反映(“专项储备”科目期末
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
会计中的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将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款包括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土地开发费用。实际工作中,需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计算方法和顺序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每块土地来计算并入房产原值征税,如果企业只有一块土地最为简单,如有多块地需分别计算。2、因为房产税纳税义务最终要归集到具体的房产上,而房产又存在应税房产、免税房产、从价征收房产、从租征收
债务重组贷款(全称为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通常对问题贷款采取的重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减免部分本金、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重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正式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
房产税中的土地价值的计算1.按房产价值计征的(土地价值进入房产价值的按总价征收的,土地按照无形资产入账的不用计入征收总价中),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见房产税和土地价值没有关系但是一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企业无偿划拨并单独计价的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有偿征用的土地应计入房
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会计科目中的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具体包括: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
1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管理局机关等下属企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2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及时、完整地对下列经济事项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各种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各种资产的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核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事项。3下属各处由财务处统一、规范地设置会计总账、明细科目及会计报表格
现金价值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退保,这份保险单能够退给你的钱。
一、本科目核算的内容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公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失。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2]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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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新准则应用指南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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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
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只有法人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债务纠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