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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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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__高速公路总承包部一分部。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的要求,建立项目部、工区、班组分级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施工生产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施工作业队、班组等生产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坚持开展“班前、班中、班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事故隐患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或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租赁、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各工区、各作业队、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同时每月至少由安全总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及作业厂队负责人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和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隐患。

第四章建档及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部应当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日前和下一年1月日前上报总承包部。

填报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即有即填,及时向总承包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部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电建股份和有关单位报送。第五章考核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经核实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及各级人员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项目部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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