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管代替老板签合同,有效吗?

问题描述

高管代替老板签合同,有效吗?
1个回答

近日,有位朋友咨询:一家单位老板意外昏迷,其昏迷期间手下高管使用以往合同模板(先前已合作两年)以高管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商续签了服务协议,协议金额150万,由该单位向合作商支付,合作商提供一年期的服务。

协议签订后双方产生纠纷,合作商主张合同有效要求该单位付款履约,该单位主张高管无权签名合同无效,双方闹至法院。

你或许会问:高管有老板的授权委托书吗?没有委托书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即使有委托书但老板昏迷期间该委托书还有效吗?合作商有权主张合同有效吗?

我们来一一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代理”,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制度。如果在老板昏迷前已先行授权高管(单独的委托书或约定高管有此权限),则高管签订合同有效;

如无前述授权则属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民法总则可见: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本案被代理人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代理效力,而相对人主张为善意相对人应适用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效果,即合同有效应予履行。

这里重点介绍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之一,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其构成要件是:

(1) 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 有权利外观。存在客观上、外表上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不限于: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空白签章文书、印章;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情而不否认。

(3)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已尽到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4) 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需注意:代理人伪造公章、合同书、委托书等,冒名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代理人的职务关系已解除,且已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不属于表见代理。

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合同自始有效)。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驶撤销权,撤销该合同。(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相对人,根据体系解释,依照《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48条,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所以说:本案即使没有委托书,如果合作商是善意相对人且高管的行为足以使合作商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仍产生有权代理合同有效的效果,合同履行后单位可向高管追偿因其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具体诉讼结果如何,就看合作商能否证明构成表见代理啦!

法律法规:《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