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为业务或者厂房搬迁,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小王最近就遇到一个苦恼的问题,他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但是现在公司要搬到上海。公司提出若不愿意搬,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对吗,小王又应怎么办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职工主动辞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工程咨询公司,2021年4月,B经介绍来A公司工作,入职后A公司通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一直未签订,因为是熟人介绍碍于面子,所以A公司也并未一直催促。 B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负责编制与审核预结算,转正月工资为4500元,A公司为B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扣缴社保个人部分。2022年临近春节,A公司给了B2000元的过节费,但备注是工资。2022年7月,B突然以未签订书面
派遣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如果派遣公司变更合同未劳务外包,相当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变更派遣关系为劳务关系,并不需要支付。
双倍劳动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员工符合以下六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
一、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单位以工资或者其他形式向员工发放每月的社保补贴的,员工需要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保补贴。二、笔者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权
劳动合同到期并不是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续签合同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单位维持原有劳动条件甚至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除此之外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请求双倍赔偿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除了规定的情况以外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下列10种情形中,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1种情形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 试用期期间的规定要合法。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及支付标准: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3.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下列10种情形中,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1种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