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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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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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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法律文书?某一天,突然收到快递电话说,法院给自己邮寄了份法律文书。问快递员什么东西?

快递员不说,就一直催你过来拿一下,心里慌慌的,这玩意不能签收吧?!这是我们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时的通常反应。

那么,能否拒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之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达达之日”。

简单说,拒收视为送达!

当然,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退回的权利。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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