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两女一子。1990年,周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改房。1994年,赵某因病去世。
2004年,周某与赵某婚后购买的房改房被拆迁,周某获得拆迁补偿款8万元左右,后周某通过补差价6万元方式优惠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
2016年左右,周某与赵某所生的长子去世。2017年,周某立下遗嘱,将其2004年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孙子周某某,为此,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周某去世。现周某的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分割案涉房屋的相应份额。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健在一方用已故一方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已故配偶的份额?
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应该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被拆迁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关系终止,去世一方对原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其法定继承人仅可以继承拆迁补偿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购买房屋的房款来源,如果购买的房屋出资实际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一方已经去世,使用去世一方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应理解为去世一方的财产性权益转化,故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处理上述纠纷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这算后作为遗产分配问题处理意见,对本案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北京高院认为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这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于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同时给出了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是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上述处理意见其实是考虑了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财产权益。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的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所以以上述方式购买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在处理使用已故配偶的拆迁补偿款冲抵购买的拆迁房屋的权属认定上,应借鉴上述对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认定的裁判规则。
在认定房产属性时应考虑出资来源的性质等因素,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取得、共同享有。案涉房屋虽然系周某在赵某去世后购买,但该房的权属取得是原有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形态转化,含有去世一方的财产权益,在运用拆迁补偿款冲抵差价购买的拆迁房屋具有一定的优惠购买利益,实际上也是对拆迁安置户的补偿,该部分利益是原有被拆迁房屋共有人共同享有的,享受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家庭,虽然夫妻一方先行去世,并未实际享受到这种利益,但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权益的转化,这是从拆迁安置权益转化为新的房屋所有权,是原有房屋所有权的承袭和转化,故应当将新购买的房屋认定有去世一方的份额更为适宜。
在计算已故配偶份额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时,可以借鉴上述房改房的处理方法,即(已死亡配偶拆迁补偿款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新房屋市值)×新房屋现值。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拆迁房没有房产证的,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对房子进行继承,前提是该房子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子让他人继承的,则应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房子进行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可以起诉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拆迁安置房的优惠价格以及今后的升值空间,让很多人都很心动。然而,由于拆迁安置房性质比较特殊,于是,有些人会问,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吗?下文,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一、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吗?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2、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意向之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但是安置房不一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1、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划拨性质不能进行直接买卖交易,商品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基本不能直接贷款,商品房申请贷款较简单;商品房相对于拆迁安置房价格较高,数量也较多,选择的空间更大;拆迁安置房再次交易的难度较大,商品房办理产权证相较容易、二次交易较简单。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
一、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单位给被拆迁人的回迁房如果房屋面积与补偿协议不一致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
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2、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
秒读全文: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配合政府继进行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不具有主管、负责或办理某项公共事务职责、权限的,不应视为“从事公务”。写在前面:经常有人不解,我为什么对综述案例这么着迷,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列举再多的判例也对其他判决没有任何约束力,只要把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说理就行了。问题就出在“充分说理”这四个字上,什么是“充分说理”,又怎样使自己的说理“更充分”?我们大多数律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往往质量比较低。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区别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区别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房产证上就一个人的名字,说明该房产在法律上来说,属于孙子一人单独所有,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不过,因为是爷爷出资的款项,该款项性质现在不明,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借贷,从严谨的角度说,可能后续会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但以实物
二手房过户后,原房主的户口未迁出,如果将来房子要拆迁,按户籍补偿,对方可以得到赔偿。否则无法得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
通常出现扶养赡养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主要维权方式有主动与扶养人/赡养人沟通协商扶养/赡养方案,或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入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更多复杂的扶养赡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能否拆我的房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房屋拆迁部门不能拆迁被征收人房屋,要先给予补偿后才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
关于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属于什么房子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
一、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2、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 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
一、拆迁安置房办理贷款的流程是什么1、符合贷款条件者可向柜台申领相关贷款表格或上网下载;2、到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和购房所在地房管所开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3、未婚者需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4、到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表格网络下载或柜台领取);5、带齐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到柜台申请贷款受理;6、中心审批贷款,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合同;7、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8、承办银行审批、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