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9日,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3年8月28日,张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且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理由为:张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张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依法缴纳社保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签署放弃社保的声明或承诺等书面文件,但该类声明及承诺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仍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员工在自愿且明知行为后果的前提下,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后,又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做法不合理且不合法,实则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律师应当考虑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举证证明其签署相关声明及承诺时是违背真实意愿的,那么签署放弃社保的声明及承诺,可认定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力当属无效。
则员工可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员工不能举证证明其签署的相关声明及承诺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递进思考,即员工是否通过书面或可使用人单位知晓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毕竟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何况缴纳社保的利弊已然成为自然人的社会基本认知范畴。笔者认为在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履行补缴社保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员工才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请求权的基础,但裁判者亦应在个案中首先认定并明确事实基础,切忌机械适用法条,枉顾事实作出不利于立法目的的裁判。
笔者认为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如果仅着眼于用人单位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属于显失公平。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非对于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给予用人单位纠错机会,允许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为员工补缴社保更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笔者认为裁判者在判断员工是否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时,如果仅因用人单位未给员工额外支付社保费用或工资外费用作为事实前提,机械推定员工是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署放弃社保的声明或承诺,更会遗害无穷。
此等认定更会助长用人单位与员工以利益交换为杠杆,逃避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加不利于立法目的实现及社会的长效利益。
一、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单位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社保是我国的强制保险,用人单位是必须给员工缴纳的,即使员工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保,否则将承担相
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者找到新工作的,就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金。因为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有新工作的,就不符合该申领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
你好,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处理
员工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有哪些1、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2、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有的员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足以达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3、国有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该权利,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即使签订本协议,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律师随笔|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的应对及风险原创: 程文秀 鹰卓商务律师 企业在遇到员工出于个人经济状况、便于低保领取、已享有“新农合”等各种原因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应当如何应对才能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口头承诺、书面承诺基本都不具有免除企业缴纳社保义务的法律意义,因为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己放弃而免除。因此,无论员工是 否有缴纳社保的意愿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包括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员工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以换取更高的实发劳动报酬的情况,单位往往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或者将员工主动不要求缴纳社保的情况记载于劳动合同中。 那么,单位证明了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就可以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对于该问题,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
千万不要接受,一定要劝导员工,让员工明白参保的好处。不然就算员工签了自愿不买社保的协议,到时员工反悔,社保机规一样要求企业补缴,因为这样的协议是违法的,根本是无效的。如果员工不听劝导,决意而行。可以写一份文件,写明经企业苦心劝导,员工还是主动不同意缴纳社保,双方签名确认。那就可以解雇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一般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2、如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可以获得赔偿;3、不上社保及不签合同的处罚主要体同为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诉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补上社保,如离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受法律保护
没买工伤保险也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只要能够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无论公司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都要走工伤认定的合法程序
1、个人缴纳社保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2、但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3、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一、不购买社保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无效合同,只要您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有义务给你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购买社会保险是因为你在其他单位已经购买了,或者是因为你自己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你本人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而导致的,那么单位就不用为此承担责任。如果并不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购买社会保险才和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买保险。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该怎么办《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由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上来说,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应当由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用工费用,按约定的部分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则对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来说,按全额确认收入,按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为成本,增值税按差额征收,则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应当由用工单位申报个税。用工单位凭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
不交社保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约定不交社保的合同条款违法的无效的。只要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只要不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缴纳社保的,单位都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特征有有什么?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
你好,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交存
您好,就要按照60%的养老保险基数给予返还 ,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应年满55周岁;
一、公司这么做是不合法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r二、公司交商业保险一般是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这类保险保费很低,公司资金压力小r三、一定要求公司交社保,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公司福利的形式给员工
王诗诗于2014年1月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日与餐饮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月工资2000元。2018年6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将原订立劳动合同续订至2021年5月31日。2018年9月起,餐饮公司为王诗诗补缴2018年1月至11月的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餐饮公司未为王诗诗缴纳过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