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农民工在工地上因工受伤实属常见。然而,一般工程往往是由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包工头),或直接雇佣包工头,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包工头)再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
此时,涉及到承包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农民工多方关系主体,农民工的损害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本人将通过亲身代理的案件予以分析。
案例指引刘某诉某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8)苏0804民初943号案情刘某在一处建筑工地从事管道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因吊水泥管滑落砸伤右脚,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张某是跟随包工头郭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某市政公司,某市政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郭某。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向淮阴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何某与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市政公司,而某市政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合法用人单位,某市政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自然人郭某,某市政公司未招用刘某,未对刘某进行管理,未发放刘某工资报酬,因此,某市政公司与刘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对刘某要求确认与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再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后刘某以要求某市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为由再次起诉到淮阴区法院,同时就工伤等级、护理期限等申请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构成职工工伤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某市政公司抗辩:刘某主张的是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认定是先决条件。
工伤认定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专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确认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认定。刘某尚无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违反法定的程序。
法院裁判同仲裁查明事实,淮阴区法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市政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郭某,某市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判决:某市政公司支付刘某护理费、伙食补贴、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8万余元。
某市政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律师点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因此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难以成立。 但是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从该条文的本意来看,应该是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方作为用单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不能得出应先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的观点。
同时本案所涉的是刘某是否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非认定刘某是否构成工伤。 综上,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直接主张要求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另农民工也可以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向郭某主张赔偿并要求某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注意:依据侵权责任法,农民工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本身有过错的,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结合具体受伤、过错程度、赔偿标准的不同,作出有利的选择。
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不够伤残,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若够伤残等级,需要增加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建议伤情稳定后,先做伤残鉴定。详情请来电咨询。
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根据伤亡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员工发生工亡的情况。员工因工死亡后,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员工发生工伤的情
第一步:拨打110报警热线,122急救。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热线,可以通过警官的调查固定证据。如果缺乏证据,后期对工伤认定或者人身损害理赔的责任划分都会有很大的影响。第二步:现场拍照现场拍照可以还原事故现场,后期以照片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第三步: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要做好全面检查,以免留下健康隐患,保存好病历,检查报告单及片子。第四步:收集好自己的工作牌,工作服,工资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3.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
律师解答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的,应当找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请求工伤赔偿;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找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属于他人侵权损害受伤的,找侵权人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3.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
建筑工地的工人或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能否申请工伤赔偿?建筑工地工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3.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
一、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认定工伤,主要是看有没有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伤,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雇主需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当地劳动部门。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帮老板做工?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天算工资,是否有营业执照,根据这些先确定是按工伤处理还是按个人间提供劳务纠纷处理。认定为工伤的不需分清过错,不存在你分担或承担之说;至于后者,得分清过错比例,按人身损害处理。如有疑问可一对一咨询,如认可回复,请给予以评价,并采纳答案。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怎样写私了协议用人单位:_____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
当地劳动部门。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其责任的划分是很复杂的,主要是根据受伤时的情况,以及伤者的行为能力来判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工作16年遭解聘】 6月5日,据麦积区的张先生讲,他今年56岁,在麦积区一家公司从事库房保管工作已16年时间。当初他入职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直到现在,与公司共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31日到期。因他年龄已大,身体也不好,经常请病假,所以这次公司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了。于是该公司于今年5月31日正式书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并解
劳动者在工地干活受伤了,如果属于工伤,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由单位来赔偿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如果不属于工伤,则由侵权人来依法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是:大部分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农民工过失的,农民工应当一并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农民工或者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