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我们村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出台,但不发放。请问:我们能要求公开吗?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国家农业部、监察部2011年11月联台下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20条明确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收入和各项资产应该公开,特别是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要专项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2)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此,你们可以要求公开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附:土地等级
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最高等别标准是最低的14倍:
一等对应价是840元/平方米;
二等对应价是720元/平方米;
三等对应价是600元/平方米;
四等对应价是480元/平方米;
五等对应价是384元/平方米;
六等对应价是336元/平方米;
七等对应价是288元/平方米;
八等对应价是252元/平方米;
九等对应价是204元/平方米;
十等对应价是168元/平方米;
十一等对应价是144元/平方米;
十二等对应价是120元/平方米
十三等对应价是96元/平方米;
十四等对应价是84元/平方米;
十五等对应价是60元/平方米。
2006年,张女士在黄江购买了一套商铺,她和黄江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4.7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3.62平方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21.16平方米。同时双方还约定面积差距达到一定比例后,将“多退少补”。然而,2011年张女士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房产证上显示的建筑面积是87.4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是83.61平方米,分摊面积3.88平
律师解答回迁房可以买卖,但必须等到办理完产权证之后才能买,因为只有具有产权证的回迁房的买卖行为才会受法律保护。否则,发生纠纷时,房屋的买受人将不能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
自筹资金是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简单说来,土地价款是买面粉用的,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也可转让其出资,准确应该是叫做项目资本金当然不可以啦。所谓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自筹资金是做包子用的。土地价款是购买土地缴纳给国土局的,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根本就不能混在一起用
户口迁出还有补偿款。当事人拥有原户籍地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户口迁出不影响享有补偿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撤销抵押登记,随后填写撤销申请表,双方签名盖章,不得空缺,最后带齐所有的合同进行注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如果是划拨土地是不用交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因此划拨土地要改变为出让土地才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承让方不用再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V
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其他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相应处罚。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
没签合同但违约的可以要求退回转让费。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了对方不接受的,转让费可以要求退回。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一般合同成立生效,转让费一般不能退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
撞车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可以。车主上法院索要贬值费,可请求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要求法院对该车的损失做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要找规划设计图纸,看是否可以变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您和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法及时为您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构成违法,您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不能一言概之,要看集体决定和其他情况。但一般来说,作为公务员或有事业编的,如果集体决定不予其分配,他就不能有按人员分配的份额
社保不属于劳动案件受理范围,您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单位补交,或者自己补交后起诉单位支付所补交的费用
借条上没有写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
不合法。因为发包方涨价没有得到承包方的同意,违反了原来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方只有义务遵守原来承包合同的约定。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