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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描述

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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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周X系郑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7月份与委托人于X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民币XXX元,借期15天,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并约定由郭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笔借款到期后,各方均未归还,并对借款合同进行续展,此后又多次借款并对前期借款进行续展,委托人因多次催要无果致诉。

二、诉讼策略

本案中,周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作为借款人多次向委托人于X借款,但借款合同约定所借款项用于公司投标保证金及流动资金,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规定,该公司依法应对周X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查询财产

因本案借款本息近千万,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委托人做诉讼保全。在确定诉讼策略,立案后,第一时间持案件受理通知书、介绍信和执业证分别于去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交易服务大厅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财产信息,但查询到的财产均设立过抵押并已存在查封,故最终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周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

被告郑州某某技术有限公司、郭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办案心得

本案借款人周X、担保人郭X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律师熟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借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委托人近千万的债权。

另外,需要注意:

1.计算利息折抵本金的方式:未约定还款是本金还是利息的,先扣除截止到还款之日的利息,剩余部分折抵本金。

2.按月计算利息后折抵本金和按每次还款计算利息后折抵本金,计算方式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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