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确定及抚恤金计算标准一、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符合申请抚恤金的亲属范围: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的亲属,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一般说来,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法律对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采取特别规定,胎儿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工亡职工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因此,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应当列为供养亲属。
五、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岳父母或公婆,与工亡职工仅是姻亲,不属于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列。
因此,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六、工亡职工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是否需要分摊?
分摊计算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但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中,并未作出任何分摊计算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工亡职工即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也无需分摊计算。
七、如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协商,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如何确定?
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亡职工家属通常均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支付标准,并未明确计算年限。
对于供养亲属中未成年人的抚恤金计算并无太大争议,一般计算到十八周岁。但供养亲属中父母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争议较多。
实务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相当于工亡供养亲属中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是否可以待其父母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时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明确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确定时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但只要若干年后符合上述年龄标准的,仍可以享受抚恤金。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此,我们认为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即便后续其年龄达到标准了,也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职工工亡,其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享受抚恤金。
我们认为职工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职工工亡的应当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不过实务中,如工亡职工父母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抚恤金标准,一般采取补差原则处理,即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本人工资是指事故发生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还是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本人工资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一、范围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手续。除提供按月领取抚恤金规定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要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给用人单位,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一、办理条件 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二、办理资料 暂暂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大街综合楼1-2号匡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凭证: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叁份),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1)《工伤认定决定书;(2)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3)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
不属于。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属于。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看是因病还是因工死亡而定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对于母亲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其直系亲属且死者生前主要活着部分供养的人可以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个人遗产,而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死者生前单位向死者的近亲属发放的款项,不能简单按照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于每个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各有不同,还有我们不同地区领取标准也各有差异,一般丧葬费是生前领取3到6个月左右的养老金,而一次性抚恤金是10到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例如,河南省是3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是1000元的丧葬费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北京市是5000元的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抚恤金给到家属。那么,企业职工死亡办理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申
1、如死者未留遗嘱,且还有其他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起诉要求分割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2、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3、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或无法出具公证处需要证明材料,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
你好,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意见】因工死亡待遇:(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一、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规定 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支付5000元丧葬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部分退还
对于死亡抚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对于丧葬费: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
一、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1、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