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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选任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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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选任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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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选任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果定作人因选任过失,致使承揽人自身或者对第三人人身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定作人是否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如果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承揽过程中,如果承揽人造成自身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定作人选人过失而致,定作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除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定作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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