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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发生问题,那么,直接换货可否也再次计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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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发生问题,那么,直接换货可否也再次计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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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第十四条限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决裂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再次计量。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为此,消费者所买产品凡隶属“三包”产品,更换后,其保修期一律自换货之日起再次计量。商家拒不承受义务的,消费者可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微型计量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第21条: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再次计量。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22条: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再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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