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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公司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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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公司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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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对公司的决议进行审查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担保合同仅在相对人为善意时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在于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义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规定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时,债权人负有审查总公司决议的义务。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批准担保事项的公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新增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批准担保事项的决议。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除了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当公开披露。

该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掏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3)无须审查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了债权人无须审查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包括: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第(2)项、第(3)项的规定。

相对于《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债权人无须对公司股东决定合理审查的情形。

同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缩限了无须审查内部决议的例外情形:其一,将关联担保中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修改为“全资子公司”;其二,删除了“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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