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并且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应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司法解释针对特殊情况又作出了不同于一般证明标准的特别规定,即高于或者低于一般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当事人主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确立了高于一般证明标准的证明制度,即需达到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和标准。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44条对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虽然没有作列举式规定,但从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条文内容中“可能”一词,可以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
为了明确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条第2款关于降低证明标准的规定,弥补了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降低证明标准情形的不足,明确规定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主要针对诉讼程序中程序事项,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诉讼程序出发,对于程序性事项降低证明标准。
提高证明标准是依据实体法上存在提高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的证明,提高证明标准,即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降低证明标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认定,确立以低于一般证明标准为依据进行认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对回避的具体人员、回避的事由、证据即证据线索等进行说明,如果未对需要回避的具体人员、回避事由、证据及证据线索等进行说明,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参与诉讼对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主要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费。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更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该被推荐的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及妇联、社会公益团体如红十字及消费者协会、文艺工作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1.当事人的近亲属。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1、小金额民事诉讼程序流程有: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准备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由合议庭进行宣判,出具判决书。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
民事诉讼中,有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
一、立案阶段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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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条
评估师作出报告,流程方面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对房屋进行评估,要进行现场调查,入户勘测。统计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结构、位置、方向、户型等等因素,要形成影视资料,并且妥善保管。入户调查之后,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当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结果。入户调查之后,评估结果是要给到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要在征收范围之内等的被征收人公示。张贴并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
被刑事拘留可以中止民事诉讼,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被刑事拘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开设企业、单位(一)筹建期货经纪公司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开业的期货经纪公司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业的营业部从业人员,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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