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县卫生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保密管理,确保网络信息交流中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局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对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市局办公室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支持、网上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五条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局机关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或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介质)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需要保密的局内信息,根据信息密级和信息重要性划分系统安全域,在安全域与安全域之间利用保密设备(防火墙或保密网关)进行隔离和访问控制。
第七条涉密部门的涉密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操作、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严禁计算机操作员私自复制涉密信息。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必须在突出位置标明密级;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存储涉密信息的媒体(软盘、硬盘、光盘等)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并按相应的密级管理,建立规范的借阅、使用、存档和销毁制度。
绝密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机器故障需要外送维修前,必须在备份文件后彻底清除所存储的涉密信息,维修后应对机器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九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并严格实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凡向互联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负责。
上网信息如超出市局审批
权限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了在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过的之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更新,都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网站、电子公告系统和聊天室发布、谈论、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局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与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签订《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承诺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四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网信息的安全与
保密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部门或个人,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停止其国际联网。第十五条局机关网络管理人员、连入局机关局域网的各单位及个人用户,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的保密监督与检查,协助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权根据保密工作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防范企业涉密资料以及涉密数据外泄,经过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规范相关关键信息、账户的管理。 公司根据现在公司的管理需求,统一收回所有公司信息管理账号,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各个部门如要使用可填写账户使用申请单。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系统账号是指应用层面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 (包括笔记本电脑,以下同)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处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对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
制定合同保密管理制度如下:保密措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员工保密责任员工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秘密,员工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人披露公司的秘密。罚则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和造成泄密的处以罚款。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目前法律暂无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达
测绘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测绘工作管理制度。一、测绘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三、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一、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苏1091刑初52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律主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
一、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
136-3130-6506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9号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
什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