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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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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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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其职权由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国有独资公司符合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但是又不同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由政府部门出资,因此其股东只有一人,即国家。

因其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类似股东会的职权,确保公司良好地运营,以维护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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