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州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的批复(昌州政发【2012】89号)精神,我们对自治州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对部分慢性病实行定额报销,定额内按70%予以报销。定额标准如下:
1、肺源性心脏病年度定额标准为2000元;
2、冠心病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3、脑梗塞恢复期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4、Ⅱ期(2)级以上高血压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5、脑出血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6、糖尿病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7、病毒性肝炎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仍按原办法报销。
二、对原按慢性病管理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肾透析、器管移植后的抗排异性治疗,不再按慢性病管理办法进行结算,改由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直接列入住院费用结算。
三、调整慢性病账户管理。
1、对列入定额的慢性病病种,不再与个人账户挂钩。
2、在统筹年度内,办理了慢性病的患者,定额从办理次月起按月计算。
3、慢性病实行定额后,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慢性病费用结算。慢性病费用在承担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直接收取。
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居住和长期外派人员,符合年定额标准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其参保地社保机构负责结算。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的报销,必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批准,凡连续参保年限不满6个月的不予报销,连续参保年限满7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30%给予报销,连续参保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50%给予报销,连续参保满两年以上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70%给予报销。
五、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调整后的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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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65元、1130元、955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1元、10元、9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患结核病(包括肺结核、骨结核、肠结核)、消化道顽固性溃疡、肺气肿、癫痫、心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疾病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报销限额标准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80%。2、城镇职工患顽固性皮肤病(泛发性湿疹、严重银屑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糖尿病、帕金森综合症、高血压伴有心、脑、
邮电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8-30 颁布日期:199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2)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3-29 颁布日期:2002-03-29 文号:计电[2002]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2-01-01 颁布日期:1991-12-31 文号:国发[199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和标准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推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7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现将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和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
(征求意见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春节起调整参战退役人员等全市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春节和“八一”慰问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人员)。二、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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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通知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
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1-01 颁布日期:1997-12-03 文号:人发[1997]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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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马鞍山市: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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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0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从2010年7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8元/小时。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