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并最终完成势必首先要求交易的主体必须真实存在。
即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先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
另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4)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
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那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
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属于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没有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单独提出的必要。
倘若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做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7)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在不同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会有所不同。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用于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确定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
(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对于传统的诈骗罪来说,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后,诈骗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
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款项之前,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在合法占有公私财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或者不偿还资金。
因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
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上述可见,诈骗罪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比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范筹,异常听见像,被告人到底其怎么想的,只有他自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是: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1.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常见表现形式,还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这四种常见表现形式并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第(一)项不能理解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项的完整意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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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类犯罪需要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必要构成要件。刑法条文虽然没有规定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观点应该没有争议。同样,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等罪,刑法条文也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我们认为,上述金融诈骗犯罪同样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必要构成要件。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一段论述非常具有代表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合同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由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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