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描述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1个回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64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就这两个条款来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会产生如下的疑问: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中某些月份职工存在非正常工作期间,是否需要计算在内,还是需要剔除掉非正常工作期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11条规定,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对月工资的理解?

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规定,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地方层面上,只有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云南省对此作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从法律适用的规则来看,有规定的从规定,广东省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计算停工留薪工资时,不应当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