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攻略 2022-10-05 08:00 发表于北京作者:商允超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7月30日,某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邓某发送《技术副总裁录用通知书》,载明邓某的月度税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0万元,工作每满一年,邓某将获得人民币30万元年度绩效奖金,试用期3个月内,邓某月度工资为税前人民币8万元。
2018年8月,邓某到该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邓某离职。用人单位拒绝按照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标准向邓某支付工资,邓某遂起诉用人单位。
法院查明除公司账户向邓某发放工资外,公司财务人员严某还曾以个人账户向邓某发放过款项,邓某认为严某向其转账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单位向其发放的基本工资,而用人单位则认为严某向邓某的转款属于临时性补贴,不应当算作邓某的基本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对邓某提交的电子邮件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对邓某提供的邮件予以采信。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公司向邓某转账支付了2018年8月、9月工资,财务严某向邓某转账支付了补贴,公司虽声称严某支付的为临时性补贴,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但公司未明确上述补贴的具体构成,亦未提供发放补贴的相关依据,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后确认邓某与该公司曾约定邓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10万元。法官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式,若无特殊情况,向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一致。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其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公司利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向员工所发款项亦构成员工的工资基数。
法官提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或者采用多种途径向员工支付工资,例如单位账户支付一部分,其他部分以现金领取、费用报销、老板或者财务人员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在于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缴费基数,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且极易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公司分笔发放工资的行为注意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示广大用人单位,不得为了逃避税务或降低工资基数而通过另外账户的形式为个人发放工资。
另外,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重点关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与双方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是否一致,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的各项构成,避免因工资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在日后产生争议。
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正常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具体情况如下:1、一般情况下再劳动合同中是规定公司为一个独立个体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公司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2、特殊情况下公司用个人账户给贵卫发工资只要按照实际情况上报,行合财务流程即可,也不属于违去行为。如果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是为了规避税务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
不违法,但是公司账户资产和个人账户财产出现了混同情况,该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建议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保持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别不合规做法如“夫妻店”形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公司财务混同,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等均认定为出现混同情况,违背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如公司一旦
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正常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具体情况如下:1、一般情况下再劳动合同中是规定公司作为一闭局个独立个体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公司账户给员工发放工。2、特殊情况下,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只要按照实际情况上报,符合财务流程即可,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是为了规避税务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一、公司以私人账户发工资是可以仲裁吗公司
给陌生人转错钱,对方这种收入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保留还款记录,并通过还款记录在银行打印相关转账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钱款的退还,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
转账成功了对方却没收到钱原因:1、银行转账如果是同行转账基本上是即时到账的,如果转账成功那么对方就会收到账款,如果对方没有收到钱可能是收款人账户资料填写错误,可以到转账明细中去查询;2、转账如果是跨行转账一般会在2-3个工作日内到达,所以即使是转账成功,对方也有可能收不到钱,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这种情况是正常的需要继续等待;3、如果不是以上2种情况,钱长时间没到请联系银行客服解决。
这个是没有危害的,对方通过扫描你的微信账户只能支付费用,该扫描不可能会影响用户微信账户的安全的。现在的商家都把“收款”二维码大方的放在外面,方便收款。如何制作收款二维码方法如下:1、打开微信,我的界面;2、进入界面后,点击钱包;3、进入钱包后,点击收付款;4、进入后,点击二维码收款;5、点击后,生成一个收款二维码,保存。
1.摘要注明是劳动纠纷款项就可以收。2.对方如果要求出具收据,可以把打款账户信息写上;3.即使对方不认可之后找你要这笔钱,你可以以劳动仲裁款项未支付;4.可以到法院当庭进行执行和解。其他问题可以再详询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中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单位给你补交就可以了。如果不补交,就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单位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缴纳的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1.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月工资×8%,用人单位则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3.失业保险
一、劳动合同怎么合理避免社保企业可以把人事事务性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操作。如:社保外包、公积金外包,招聘外包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操作,节省企业的用人成本,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的好处:1、企业不用设立专门的人事专员或者社保专员,减少一个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以及其他支出,最少一个月省三四千元员工成本。2、企业可以不需要在多个分公司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购买社保、公积金等。3、企业能够更
某公司员工小王,入职公司半年后,想起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金,就同单位协商,单位人事主管说,工资里每个月发放的都有500元的社保补贴,不会再给缴纳社保了。因为小王还准备在公司继续工作,也没有再追究这个事。两个月后,小王因加班费和部门主管发生了冲突,小王愤而辞职,并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金。因为材料不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小王又诉至人
您好,给你公司造成多少损失
您好!先了解下劳动纠纷的详细情况。
一般不可以。1、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对于公司如何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条例》并没有规定支付的方式,只要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即可。2、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即员工如果工资总额超过3500元,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是否导致偷税漏税的行为,还需要看支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难度较大。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起诉被告股东侵犯其财产权,因其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股东有收款也有付款,不能证明侵权。且就算是侵权,也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起诉,最终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被告、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赖原告要求
公司买车,不可以用个人账户可以付钱,这样操作就是相当于个人向公司借款了。以公司名义买车一般要公账付款。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的解决
1、公安冻结的话联系冻结公安机关,配合相关的涉案调查。你说卡里面的余额是干净的,那你就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的来源。银行风控冻结就找银行确认风控的具体原因,同时解释账户交易资金的来源。银行卡冻结有银行冻结和司法冻结Q ,司法冻结在这里遇到的情况主要以公安部门的司法冻结为主。2、银行冻结主要是银行风控限制和止付锁定。你的银行卡存在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银行卡平时交易频繁,快进快出,大额交易较多, 短
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出没有法理依据,因此仲裁之后应由员工个人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
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应否认定“人格混同”?(姚程律师)公司常法服务 天津姚程律师 2022-09-23 18:11 发表于天津以案说“典”司法实践中,由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认定“人格混同”,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把握“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呢?本期以案说"
法院冻结个人账户不是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