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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楼案凶手必死无疑吗?——浅析重庆姐弟坠亡案涉及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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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楼案凶手必死无疑吗?——浅析重庆姐弟坠亡案涉及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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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叶某某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叶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的一双儿女从15楼次卧窗户坠下,两岁的大女儿当场死亡,一岁多的小儿子被抢救数小时后终告不治,两姐弟坠楼现场,其生父张某捶足痛哭,令人心痛不已。

却不想,几天后事件层层反转,结果让人震惊、令人发指,原来两姐弟并非意外坠楼身亡,而是其生父张某与情人叶某某自导自演的一出戏,只因情人无法接受张波有孩子的事实,在情人叶某某的教唆、逼迫下,张某利用无人之际将两姐弟从次卧飘窗扔到楼下活活摔死。

案件被立案侦查后,被害人母亲不要求任何赔偿,只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叶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昨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判处死刑,该判决结果是最后结果吗?

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必死无疑吗?法律虽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本律师认为,他们必死无疑。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进行以下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

我国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若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在十日上诉期满后生效。若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一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生效。

针对死刑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关于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死刑,全称为死刑立即执行,顾名思义,死刑是指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关于死刑的执行程序

法院的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将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会有以下几个程序: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四、律师评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并非是最终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从程序上来说,被告人确实存在被改判死缓的可能,但本律师认为,无论是被告人张某,亦或者是被告人叶某某,两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多次共谋,积极追求两被害人死亡的发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挑战了人伦的底线,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任何理由均不能湮灭他们的罪行,本案不应当存在任何争议。

至于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辩称其未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是从犯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如果没有叶某某一次又一次的教唆、威胁、逼迫,张某不可能对自己的亲生子女下毒手,这起凶杀案的导火索归根结底就是叶某某,叶某某才是杀害两姐弟的“隐形刽子手”,其更应当被判处死刑。

五、结语

常言道“父母是子女的保护伞”,被告人张某不仅没有尽到作父亲的义务,反而将自己的亲生子女残忍杀害,让人难以置信,究其原因竟是如此的丑陋不堪。

“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如此的泯灭、丧失人性,既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亦违背了道德的底线、人伦的底线。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死刑犯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但作为律师的我此时此刻只想对张某、叶某某说一句“认罪、认罚、赴死才是忏悔的唯一途径”。

天理昭昭,该来的终会到来。愿两个无辜的孩子能够感受到人世间对你们给予的无限关爱,你们在天堂,他们在地狱,这个世界你们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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