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劳动者小杨与用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于2012年9月21日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金,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接到通知被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1、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
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
小杨提供的证据有“收入张明”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杨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319********,自2005年至今任本单位工程部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陆千元整,我单位愿意承担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另有2012年9月15日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中国邮政的EMS送达证明。小杨的主张能否得以支持呢,本案历经区仲裁委裁决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得以定案。
二、争议法律焦点
(一)争议焦点一:小杨的每月工资收入是多少?
小杨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
公司矢口否认为小杨开具过上述收入证明,为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公司向区仲裁委提供了小杨亲笔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工资表,明确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有两处不符:
1、自2005年以来,小杨的工资不是6000元,而是有1800、2100、2500、5000元不等,有明显的变动增长过程;
2、小杨不是自2005年起一直工作至2012年,中间2010年9月到2011年4月,工资签收表上没有小杨的工资发放记录,当时小杨并不在公司上班。另外,公司也提供了2012年3月20日的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盗。公司认为以上已经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小杨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目前警方正在对公章丢失进行调查。
然而区仲裁委对上述事实偏差并不在意,首先发问“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区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但已经提供工资表表明收入证明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章不可能为公司所加盖。
(二)争议焦点二:小杨工作到什么时间?
小杨声称最后上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2012年9月15日公司才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认为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小杨的入职时间不是2005年6月,而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也不是2012年8月,而是工作至2012年1月。
区仲裁委要求小杨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小杨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三、裁判结果
区仲裁委依法受理该案后,查明了上述“收入证明”的内容,并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区仲裁委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2012年3月份尚为公司工作,依法裁决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12000元整。
但是由于小杨无法提供2012年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2012年9月15日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
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主张,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公司接到裁决后,不服裁决,认为其已经提供的工资表足以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而区仲裁委在裁决中对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只字未提,显属不当,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四)、(六)项之规定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为追讨工资,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与事实有出入为由,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然而对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
因此,公司在证明上的盖章,足以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区仲裁委据此裁定公司按6000元每月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并无不当。
另外,公司声称裁决书上未涉及“工资签收表”,故仲裁员涉嫌枉法裁判,然而公司对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认同。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四、律师评析
本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算复杂,但较为典型,清晰地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类型之一,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
具体就本案而言,劳资双方对小杨每月工资的多少都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如何审查,谁的证据证明力较大,这样的重任落在审判人员的肩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的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认为除了这笔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部分的工资发放。
公司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小杨认为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
此时,劳资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是多少”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很难判断两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那么只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加以审查、裁判。
既然公司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上面公章是小杨私盖、偷盗公章盖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公章的真实性,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结论
虽然小杨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区仲裁委和法院为何却不让小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呢?笔者认为这是源自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每月工资6000元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
综上至此,“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响已经阐述完毕。但笔者不禁要问,如果在这起案件之后小杨拿着“收入证明”再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那么区仲裁委和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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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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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1、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具体赔偿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
职工给用人单位的造成损失是否先仲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既然是劳动争议案件就应当使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作了处理、处分决定的同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
要盖公章才有效,很多银行要求必须盖公章,个别可以盖财务章,根据银行规定而定。公章一般是在人事部门,可以要求加盖此章。由于公章的法律效力,很多公司不愿意帮你的收入证明加盖印章,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在收到收入证明后,会通过一些方式来核实,比如查询社保对比收入、查询银行流水等,如果证明作假,那么有伪证嫌疑,不仅你个人会有影响,给你盖公章的单位同样会有影响,声誉信用会有记录。所以,很多企业单位都不太愿意帮你
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2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3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 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5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考核工作程
收入证明不可以空着盖章。如果是需要证明的单位的格式证明包含需要单位承担不实证明责任的话确实要注意,最好还是别给出证明。这是为他人提供虚假资信的行为,如朋友因此而引起经济纠纷,你公司要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你在未被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开出,那这个责任将应由你来承担。那么收入证明需要怎么开呢?首先要向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开收入证明的申请说明收入声明适用的机构及具体的用途。开具收入证明之后要加盖公章,否则的话这个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代缴的,但是并没有给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劳动报酬,对此情况是否能认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查的到吗 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查的到,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一般不会影响被处罚人找工作。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 国有企业等可能需要政审的公司可能会去查职工是否有受过行政处罚,其他普通公司不一定会查员工的行政处罚记录。 公司要查行政拘留的记录只能到公安机关去查询,在其他地方查询不到。 二、
被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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