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1月1日,许某平和何某签订《购车协议》,合伙运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收益、风险及其它开支由两人共同承担。
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向徐小平支付105000元购车款。
二、2018年3月24日,陈刚驾驶该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许某平不同意继续维修该车,何某要求许某平与其共同对车辆进行维修,双方最终就车辆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2018年5月8日,许某平向通力汽运公司出具报废申请,通力汽运公司同意后该车报废,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于2018年5月31日为该车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四、何某向盐亭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平、何某武(丈夫)、通力汽运公司连带赔偿105000元。
五、一审盐亭县法院认为双方未就合伙账务进行结算,何某无权请求赔偿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上诉至绵阳中院,绵阳中院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和结果。
六、何某仍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四川高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驳回其再审申请。【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经合伙清算,何某能否向许某平主张投资合伙损失。两审法院和四川高院均以未经清算,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为由,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证据问题,裁判结果应当肯定。
但也留下了疑问: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合伙财产状况或投资损失状况,当事人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关于为何会产生此疑问,来源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诚然,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并不相同,但是司法实践中参考《合伙企业法》对个人合伙纠纷进行裁判的案例不甚枚举,诸多个人合伙纠纷因未清算被法院驳回起诉,相关例证参见本文延伸阅读部分。
《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节对个人合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可以预见,在《民法典》颁布后,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会大幅减少,但此案涉及的问题同样需要思考:清算是个人合伙纠纷裁判的前置程序吗?
在此,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个人合伙有清算程序吗?有类似规定
清算,是为了终结一个组织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核实债权债务、核实现存资产、清偿债务、计算留存等。
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有清算程序,上文所述法规表明清算是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必经程序。那么,对于个人合伙,存在清算程序吗?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虽然个人合伙是合同关系,但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能够以这个组织体参与到市场交易之中的,这也就意味着会在形式上存在着以这个组织体作为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当个人合伙关系要消灭时,就必须考虑这些法律关系的存续和消灭问题,个人合伙存在清算的可能。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律有要求个人合伙进行清算吗?由于个人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原因,《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均未对此进行规定,这也是为何实践中会在此问题上援引《合伙企业法》。
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虽然此条款并没有清算的字样存在,但其内容实际上描述了清算这一行为,尤其是提到“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这显然是对照清算费用进行的描述。
这样,虽然法律对个人合伙清算没有明确规定,但此后可能存在类似的程序要求。同时,有些个人合伙实际规模较大,不进行清算不利于内外部关系的确定和债务的的清偿,单就某一合伙人债务是不是全体合伙人的债务的问题就可能产生巨大的争议。
第二,个人合伙何时需要“清算”?个人合伙终结时
此问题指向个人合伙“清算”的启动原因是什么。从《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中,我们可以窥知,组织体解散是组织清算的原因,两相对照,个人合伙的终止应当是个人合伙“清算”的原因,这也得到了《民法典》的肯定。
个人合伙的终止就是合伙合同关系的消灭,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显然个人合伙期限是一个弹性巨大的期限,这也符合实践的需求。
第三,个人合伙“清算”能在诉讼内进行吗?存在需求和可能
合伙企业未经清算不得进行合伙财产的分割,直接导致了清算成为了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的前置性规定。实践中,一些个人合伙纠纷类推适用该规则,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
法院的要求存在合理性,毕竟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虽然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合伙财产的分配可能造成外部债权人实现债权变得麻烦,要求清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厘清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但笔者认为应当灵活应对,对于小型个人合伙纠纷,如本文选取案例,很明显当事人在法院提交证据要求赔偿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点的要求,如果法院能够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诉讼中同时进行清算和分配,不仅能够实现效率,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综上,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个人合伙财产状况或合伙人投资损失状况,当事人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一、个人合伙经营中谨慎保存账目凭证。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个人合伙纠纷审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财产分配的通用规则,极少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虽然确实存在部分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现实,但碍于法律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事人仅有初步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无法查清合伙盈亏情况,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二、做好监督,定期对帐,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审计,保存证据。个人合伙在运作中的不体系不规范常常造成合伙账目不全,在诉讼中出现无法审计的情况,当合伙运作出现问题时,主动通过协商进行审计,保存证据,实现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要旨】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案情简介】 一、2017年11月1日,许某平和何某签订《购车协议》,合伙运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收益、风险及其它开支由两人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向徐小平支付105000元购车款。 二、2018年3月24日,陈刚驾驶该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许某平不同意继续维修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务交易的日益繁荣,单位员工的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职务行为的存在便利了单位的交易活动,但不得不承认,其也会产生诸多的纠纷,比如合同双方对于员工的职务行为的权限产生争议,从而产生民事纠纷,更有甚者,个别不法分子通过职务行为进行犯罪,从而产生刑事风险。当然,也存在别有用心者混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从而向单位转嫁风险。笔者认为,正确地把握和理解职务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法条的规定:一、关系主体不同。在劳务关系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转载自: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
最近突然看到离婚的新规,新的变化让我大吃一惊,想不到现在离婚这么容易了。相信很多人会问:“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过,就我的个人意见来说,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毕竟离婚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不合适就好聚好散,勉强自己也不一定会幸福,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便捷也是广大被离婚问题困扰人群的福音。协议离婚:(传统久办法,听说最多可以持续一年半)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的案例,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有些案例时间真的很长,让人心身疲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格式条款——合同关键信息需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呢?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
不管哪个阶层,自己买一套房子都不是容易的事情。目前购房的主力军基本都是长辈,也就是我们的父母。所以房屋的所有人也是他们,大多数父母想的是等到孩子长大之后,将房子过户给子女。这个时候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房屋过户怎么办?房屋过户看似简单,实则规则比较复杂,国家对房子的政策也是在不断的更新,相应的房子过户政策也在进步,不管在税用缴纳方面还是合同方面都是进行了部分的更新,接下来京泽为大家介绍:从2021年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再一步步提高,这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债权人在借款时懂得让债务人找担保人做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较之前《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担保的新变化。旧:《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