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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04: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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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04: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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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是《民法典》第二编,在《民法典》中的条文是第205条至第462条,共258个条文,有5个分编共20章。第一分编是通则,第二分编是所有权,第三分编是用益物权,第四分编是担保物权,第五分编是占有。

通过以上分编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三大类物权,而占有是物权的基础,所以物权编单独作了个分编。

今天先解读一下第一分编的内容,跟《物权法》做个对比。乍一看相较于《物权法》,从第一个条文就开始删改,更改的条文很多,但综合起来看并不多,这一编的变化综合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一、原则性条款的变化★★

如《物权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对物的规定、对物权的定义及物权的范围;第五条物权的设定依据;第七条物权行使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法律责任问题。以上原《物权法》的内容,作为原则性的条款,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均有明确,作为同一法律,物权编不再作重复规定。

以上删改的条文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1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14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115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16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7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的条文变更,是《民法典》体系化、确保条文内容前后协调一致的表现,《物权法》第八条的删除也是体系化的体现,因为全部民事法律都纳入《民法典》,不存在其他的民事法律。

★二、

完善部分条文内容、精确化条文用词

★★

如,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4条并没有“平等”二字,且该条把“单位“”改成了“组织”,因为其比单位的范围大,总则编也对“组织”进行了规定,用词更加的精确。

如209条“但”改为“但是”;221条将预告登记有效期“3个月”改为“90日”等等。条文的意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用词更加精确,以致条文前后一致,更加的体系化。

★三、有实质性变化的条文★★

如:第218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218条对能够查询的范围作了限定,仅限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物权法》是针对所有物权的登记资料,而219条是新增的条款,加大对物权的保护力度,对此作了重申性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230条,对物权取得方式进行了变更,减少了因受遗赠直接取得物权的方式,不再是受遗赠开始时就取得物权。

这条规定不是说不能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物权,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物权不再像以前那么简单,现在必须通过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遗赠本身属于法律行为,受遗赠产生的物权变动回归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队伍”之中,也是合理的。这同样能保护遗产继承,减少因遗赠简单取得物权而产生的纠纷。

基于以上,接下来对物权编的分析,条文中为了体系化删减的条文、为了条文内容及用词的精确而变更的内容将不再进行解读,仅仅针对有实质性变化的条文进行解读。

期待下一次对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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