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
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
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由于工龄政策涉及时间跨度长、人员范围广,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退休制度和工龄政策的衔接问题,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原有工作年限,还应适用当时的工龄政策。
对于部分“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有解决办法。
按照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同时,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的机制,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就业人员就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对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已不再实行审批。对单位及个人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须审核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重点审核是否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是否达到15年,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要根据本人档案等资料确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时,根据其历年缴费记录、退休年龄等因素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水平。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进一步规范退休条件核准、报批程序、待遇审核等工作程序和标准。
同时,将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
离职后,原单位不给减员是违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保未减员可能发生的后果有: 第一社保未减员导致社保欠费。第二,离任社保未减员会导致新单位不能处理增员,不能持续缴纳社保。第三医保欠费不能使用,医疗费用全部由自己承当。第四,赋闲生育保险不能运用,第五影响买房买车。
没有。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在转为合同制工人时,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指的是改制前,参加工作到改制时这段时间视同已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最低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具体的退休手续可以跟企业单位咨询,或者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了解以获得更加详细的解答。
离职后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如果是国企辞职到私企,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个人档案和劳动保险关系,转到私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对于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企业无权要求退还。 协商不成的,向当地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自动离职后档案一般会调到户口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就是在签订房屋买卖过程中可以约定,要求上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中所有的户口全部迁移出去,而且户口迁移应该跟交易进程相关联,这样的话对上家会形成制约,会促使上家及时将户口迁移出去。首先要做到内容明确,做这样约定:“甲方(卖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若干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原有户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甲方愿
劳动者离职,但打着公司名义收取客户费用,那么属于诈骗罪,公司会起诉该员工的。
法律分析:辞职后有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分析:如果属于大集体的正式职工当然是要计算的。以前大集体的职工,在招工时也必须要经过劳动部门备案,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大集体的职工的工龄,很多地方都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对过去工作工龄的一种认可,主要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这种认定必须是以个人档案作为依据,如果没有个人档案,能够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一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二是指经认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是对个人医疗健康的基本保障,是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险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买断后的工龄是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2、如果参加工作时间是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时间是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龄的3、下乡知青的务农时间到招工也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分析: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职工为社会贡献多少以及工作熟练程度的一个指标。我国将工龄划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就是指一个职工一生参加工作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连续参加工作的时间,在过去被称为“本企业工龄”,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的连续时间。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职工的流动已经变得很经常,不会像
82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被开除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