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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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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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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职工为社会贡献多少以及工作熟练程度的一个指标。

我国将工龄划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就是指一个职工一生参加工作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连续参加工作的时间,在过去被称为“本企业工龄”,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的连续时间。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职工的流动已经变得很经常,不会像过去那样,在一个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所以连续工龄的计算也就不再局限于“本企业工龄”的范围了。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是连续工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金数额的依据之一。

劳动者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15年),并且在退休之后,才能够按月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也就是说,连续工龄并不是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如果职工连续工作,但是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他就不能依据工作年限领取养老金;

或者职工的连续工龄时间很长,但是他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一定的期限,也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但是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与企业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有关,只有职工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持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中国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时间并不长,有相当一部分老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达到 15 年,对于这部分具有连续工龄的老职工,如用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即将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劳动者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年限,以保证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公平、合理地取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养老金。

如果不属于连续工龄,缴费时间又不能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缴费至满 15 年。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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