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增强消费者依法主动索取发票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 ]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是指由四川省国税系统监制、布奖并设有兑奖联的通用定额发票。
第三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共8种面额。
发票名称为"四川省__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规格为213 mm_77 mm,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第四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取的防伪措施,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向社会公告。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五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简称"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有奖管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有奖管理
第七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用即开型的有奖形式。即: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区正面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字样,用覆盖墨封住,对应背面印干扰纹。
消费者取得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
第八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期布奖。奖项设置坚持"中奖概率高、单项奖金略低、设置部份大奖"原则。每期布奖标准:原则上中奖面不低于2%。
单张发票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元,不高于10000元。奖金等级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每期奖项设置由市州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只对10元及以上版面发票布奖。布奖方式实行按期分类随机布奖,分横向布奖和纵向布奖两种(横向布奖指根据每种发票面额进行随机布奖,纵向布奖是指不分面额随机布奖),具体布奖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
布奖过程由承印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条 消费者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纳税人留存,纳税人持兑奖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的结算手续;中奖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票监制市州局所辖的各办税服务厅兑奖。
第十一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兑奖时,应通过《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对兑奖发票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兑奖信息。
第十二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纳税人,可持发票兑奖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结算代垫奖金。结算代垫奖金时,纳税人应履行奖金签收手续。
但因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中奖信息无法查询真伪的,国税机关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 作废发票、假的发票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非直接向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
(二) 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三) 兑奖前已刮开密码或自行撕开发票联、兑奖联的发票;
(四) 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经国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举报:
(一) 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 发票密码区、兑奖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三) 发票上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
(四) 开具假的发票;
(五) 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纳入税务机关经费管理,支付的奖励资金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列支。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额度由各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由办税服务厅专人兑付,或按规定由开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代为兑付。办税服务厅兑付中奖人奖金或与纳税人结算代兑奖金时,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兑奖的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有奖发票奖励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奖励资金的领取、兑付、结算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发票奖励资金结算
(一)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结算
1、 纳税人代为兑付奖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结算:
(1) 符合兑奖条件的兑奖联;
(2) 发票领购簿;
⑶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代兑奖金结算时,应审核兑奖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代兑结算条件的纳税人当场支代兑奖金结算金额,并留存兑奖联,出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代兑奖金结算单》(见 1) ,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 办税服务厅、同级财务部门之间结算
1、 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应按月进行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及时补足发票奖励备用金。年终时,应全部结清缴回财务部门,下年另行办理。
2、 结算时,需填报《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单》(见 2) ,并附《办税服务厅直接兑付奖金汇总表》(见 3) 和《办税服务厅结算代兑奖金汇总表》(见 4) 。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及发票奖励备用金应专款专用,市州局定期对各办税服务厅奖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资料由兑奖部门负责存档,保管期限10年。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文号:FL-FD-003 起草:财务部签署: 日期: 年__ 月 __ 日 1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发票开具流程和防范风险,及加强项目收款以及税务筹划的需 要,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发票包括以下: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普通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服务业发票 4、 安装建筑业发票 5、 普通收据(含资金往来发票) 开票审批流程第3条 所有发票开具均
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定额发票是税局专门印制的,不用填开的,有固定数额的发票。年应税销售额商业50万元以下、工业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
为此,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成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首先,应当加强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市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超过规定数量的一律不预批准。其次,在发票开具上要求连锁超市收银机开票必须打印客户名称以便换开时核对,可以采取企、事业单位专机开票形式。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严格要求换票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在换开时还要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二手车交易开具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 ---杜凯律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经批准允许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 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 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 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使用小区内停车位车辆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以下拘留: (一) 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 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 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 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1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__ __ 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叉车驾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职责 1、管理部负责规划并维持厂区交通秩序,负责公司叉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证工作。 2、公司所属叉车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保养。 3、安管部门负责监督稽查厂内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发现不合格事即开具异常矫正单并追踪改善。 三、规定 叉车使用 1、使用前须按照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部件
4月份开始营业时,预计该月营业额1万元,均需要向客户提供发票。为了及时持票催款,小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写了《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申请领购面值50元的定额发票2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小于按照要求,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金融机构缴纳了面值1万元定额发票的相关税费,包括按照发票面值5%计算的营业税500元、按照营业税7%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元、按照营业税3%计算的教育费附加15元,按照发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