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日,陆某受雇于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货物运输驾驶员,后于2015年8月19日陆某在外地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陆某受伤后发生医疗费用均由该公司支付。后陆某申办工伤,因公司没有和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陆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12年2月1日起与上海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物流公司答辩认可陆某进入公司工作时间,但其提出双方按照单笔运输业务结算费用,故其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其认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已过申请仲裁一年时效,仅裁决支持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陆某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我方代理陆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自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意见】
我方代理陆某庭审中向法庭提出,陆某与上海某物流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陆某提供劳动并由该公司支付相应劳动对价报酬,陆某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且陆某从事的货物运输正是该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首先,双方从2012年2月1日起实际用工,且连续不间断,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的仲裁时效应当视为一个法律事实从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算,因此并未超过一年。
其次,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于具有具体权利标的的请求事项,例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具有具像化的履行内容的请求事项,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日后追索上述具像化的权利标的所必须具备的关于基础事实的认定,并没有具体可履行的权利内容,因此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劳动关系确认亦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采信代理律师意见,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上海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已仲裁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安排上班,劳动者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仲裁既然裁定劳动关系存续,不但应当继续办理社保,还应当支付一定的工资,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单位如果不予办理,也不给工资,可以就新的事实理由重新申请仲裁。 3、如果仲裁认定已经裁决,不再受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2、没签合同,但已经在用人单位提供合法劳动,其劳动关系同样是成立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自然也属于劳动关系。
没有诉讼时效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关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八种情形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一、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哪些1、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不受追究
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只要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1.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诉讼时效制度。2.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如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还规定了两种时效延长制度。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
案例:1、原、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聘用乙方(原告)在运作部球童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9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甲方(被告)每半月(15天)发放工资。2018年至2019年间,原、被告连续订立前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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