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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1880元,从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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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1880元,从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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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 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 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 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 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 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 — 1 — 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 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 元。

 

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 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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