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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取水,水行政部门如何追缴其水资源费,以及如何认定其追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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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取水,水行政部门如何追缴其水资源费,以及如何认定其追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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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白,罚则里确实没有“补缴水资源费”的处罚内容,“法无授权不能为”,行政机关不能要求当事人补缴水资源费,就是当事人“自愿”补缴,行政机关也不能要。

但也有一些地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此类案件,除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的决定的同时,依据《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补缴水资源费。

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结合该两条的规定,应对缴纳水资源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理解:一是除特殊情形外,取水者一律应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是申领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三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也应缴纳水资源费。可以综合了解情况,让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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