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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问题描述

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1个回答

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一、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实践争议

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有观点认为,如果医保已报销,则该部分医疗费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具有“填平原则”,如果允许已经报销的部分再向侵权人主张,则会使被侵权人获得“双倍”赔偿,有违“填平原则”。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保是否报销,并不妨碍被侵权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法律对此并无禁止。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系合同之债,而后者系侵权之债,可以并行不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这并未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只是没有减少其赔偿责任。

三、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2种观点。理由如下:

1、这并未违反“填平原则”。在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

因此,受害人并没有双重收益。并且,对于侵权人来说,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

2、医保与侵权责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前者系合同之债(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后者系侵权之债,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如果贸然进行所谓的“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仅规定了在存在受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事由时才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以医保已报销为由主张减少赔偿额,并无法律依据。

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法律并未规定医疗费按“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来确定,而是规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保已支付的部分依然属于“实际发生的数额”。

4、社会保险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如果将原告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从被告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不仅无法发挥侵权法应有的些许惩罚功能,甚至还直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杜杰锋 《医保已报销的费用能否再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5、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来看,谁投保谁受益是理所当然。原告所获得的医疗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因而对于该部分保险利益,应属于原告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否则原告投保,却是被告受益,对原告显然不公平。

(《医疗费报销后能否再要求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慧芳 许磊)  6、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由此推断,本案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

(《医疗费报销后能否再要求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慧芳 许磊)。

7、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的《民事审判业务咨询》(2012年第3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有关费用不在医保承担范围之列,但由于医疗机构缺乏严格的审查机制,导致有关费用不仅由医保承担且当事人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果判决支持,不仅易致受害人得双份赔偿,实质是国家利益受损。

如果判决不支持,则又致侵权人获益。对此,我们建议如果受害人在医保报销后又主张赔偿的,可先予支持,同时可向医保部门发出建议,由医保部门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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