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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报销部分,可以要求对方重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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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报销部分,可以要求对方重复赔偿吗?
1个回答

医保已报销部分是否能够要求重复赔偿?

    不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医疗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人身损害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所遭受的医疗费用损失部分,如本应由赔偿义务人负担,但由于受害人已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报销了该部分费用(部分或全部),则社保机构有对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

    其次,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并不是受害人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财产损失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认定,故应将医保报销部分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受害人无权追偿。

否则,受害人就会同时得到双份医疗费,这有悖于损失填平原则,属于不当得利。

    再次,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同时得到医保和侵害方的赔偿,还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①《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如需进一步沟通,可联系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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