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察委主要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监察委员会主要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对象——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监察主要权限——调查、留置、限制出境
(一)调查权
1、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委可以约谈有关机关、人员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3、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有关人员;
4、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搜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6、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7、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8、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二)留置权
1、留置对象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2)涉嫌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
3)涉嫌犯行贿罪的人员。
2、留置条件
对于上述人员,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3、留置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限制出境
对于可能逃匿出境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监察委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甘肃省监察厅:你厅甘监[1989]8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务的监察对象如何执行降级、撤职处分的问题。经向人事部有关部门询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称的,其技术职称只是资格而不与工资挂钩。因此,在对这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不存在工资与技术职称不相对应的问题。我们认为,有的监察对象既担任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并执
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1-01 颁布日期:1997-12-03 文号:人发[1997]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不是监察对象的人监察委可否调查 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
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工资争议问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在工资争议的个案中,劳动者如何选择解决途径,需要综合考虑时间、经济、精力等多个因素,选择最优的解决途径或者最优组合的解决途径。一、劳动监察在劳动者遭遇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02 颁布日期:2012-05-02 文号:财行[2012]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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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征收范围(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
监察机关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如下:(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
总裁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行政负责人。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总决策人。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人。CFO即首席执行官,是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执行董事会授予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力,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董事长、总裁、CEO,可以互相兼任。我国《公司法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有什么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监
特殊类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编编者按:如何把握和处理好特殊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题,始终是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一个重难点。现就中央纪委公开发布的关于“监察对象范围”中的7个常见疑难问题答复进行汇总,供参考(已编注)。目 录1.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否属于监察对象;2.县工会的会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3.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4.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是行政监察对象;5.上市中央企业干部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4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守法情况;以及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现如今,大多数山东城镇居民都会参加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但他们对大病医疗保险的了解并不是很清楚,对此,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有关山东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及支付比例,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解析山东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及支付比例对于已经参加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来说,了解其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及支付比例是有必要的。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具体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以下这些:(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一、劳动监察大队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二、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1、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2、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
西安各区县劳动监察电话、地址一览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82284669,地址:建工路28A号东侧新城区电话:87459492,地址:新城区尚勤路283号尚勤大厦5楼碑林区电话:89335779,地址:碑林区东关南街古迹岭1号碑林区区委党校4楼莲湖区电话:88648307,地址:莲湖区团结东路6号雁塔区电话:85212333,地址:雁塔区雁环路西段未央区电话:86280517,地址:未央区凤城
作者:朱逸豪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可以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