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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不能实现租赁约定,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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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不能实现租赁约定,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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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不能实现租赁约定,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中一般均有对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尽管租赁房屋的用途并不是租赁合同中最为人关注的条款,但是租赁用途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租赁合同的目的。

由于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合同目的,承租人有可能选择不同地段、不同大小以及不同楼层的房屋,如果在缔约时明知无法实现自己需要的用途,承租人很有可能就选择不缔约。

因此,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63条规定,租客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属于正当。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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