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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关于房屋产权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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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关于房屋产权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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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存在着,由一方出钱买房,登记到另一方的名下的做法。例如:男方出钱购买的房产,登记到女方名下以表示男方的诚意。

双方感情良好期间固然相安无事,一旦感情发生变化一方反悔了,为房产的权属问题提起诉讼的,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的一方才是真正的房主,所以,房产并不必然属于名字写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人。

一旦实际出钱购房的一方能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购房人的,就有可能成为该房产真实的权利人。

另一种情形是,权利人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房产在更名为权利人之前遭到了侵害,权利人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新的物权法解释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只要物权获得有合法依据,即便尚未完成房产更名手续,权利人也可以请求保护其物权。

第三种情形是,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房产登记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抵押、查封,或者合同约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时,为了保障接受房产一方如期取得房产,受让人可以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向登记机构办理房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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