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
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由于上述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上述资产发生内部改变的行为,增值税应在申报表上如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而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必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把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得税方面:对如何开具发票无明确规定,更多的是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来进行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
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1或附表2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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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股权转让不交税的情形有: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等。
列车不准退行的情况如下:1、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2、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已指派胜任人员并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简易紧急制动阀时除外);3、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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