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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概念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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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概念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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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借名股东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对于冒名股东而言,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判断股东是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

  一、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概念与法律责任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被他人冒用或者被盗用名义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与之相类似的概念是借名股东,借名股东是指名义被他人借用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并由借名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东权利。

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原则,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二、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司法认定

  由于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在客观上均未实际向公司出资,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在涉及法律纠纷尤其是公司对外欠付大量债务不能清偿时,借名股东往往会以其股东身份系被冒名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以此规避法律责任。

判断股东是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由于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身份确认和识别的依据,因此,若已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当事人主张其系冒名股东,应当由其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而法院一旦判定构成冒名登记,那么冒名登记人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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