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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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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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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赔偿项目

 

1. 1-10级伤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9级伤残本人工资×09个月10级伤残本人工资×0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5-10级伤残中的一次医疗补助金

 

   一次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一次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级伤残20万元6级伤残16万元7级伤残12万元8级伤残8万元9级伤残5万元10级伤残3万元 

3. 5-10级伤残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级伤残9.5万元6级伤残8.5万元7级伤残4.5万元8级伤残3.5万元9级伤残2.5万元10级伤残1.5万元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十三问,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基于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就业和医疗方面的经济补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无关。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4. 5-6级伤残中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时可以选择一项以下待遇: 

1)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伤残津贴标准5级伤残本人工资×70%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5. 5-6级伤残中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伤残津贴标准1级伤残本人工资×90%2级伤残本人工资×85%3级伤残本人工资×80%4级伤残本人工资×80%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7条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的规定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

 

7.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9.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11.工亡情形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20=847180元。

  3) 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20=876680元。

  4) 苏人社发[2020]13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

故2021年工亡丧葬补助金暂定标准为:45612元(7602元×6个月)。待公布2021年计发基数时另行补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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