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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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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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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2021年7月调整为22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别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以及伤残津贴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事故伤害之时或被诊断被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排除非正常工作低收入情况);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省级政府发布具体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伤残:20万元,6级伤残:16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伤残:9.5万元,6级伤残:8.5万元

 

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特别规定: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级政府发布具体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伤残:12万元

8级伤残:8万元

9级伤残:5万元

10级伤残: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伤残:4.5万元

8级伤残:3.5万元

9级伤残:2.5万元

10级伤残: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备注:停工留薪适用于不能评级的工伤、1-10级伤残,包括工伤发生之日至死亡日期间的工资)

特别提示:月工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按法理应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三个期间的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期间护理

没有规定,可参照停工留薪期间

2、出院至鉴定期间护(停工留薪)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如果职工家可属护理的,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3、鉴定后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备注:护理适用条件:必要性与事实性)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第二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七、医疗就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工伤复发费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1江苏经济数据1、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0155元(月平均工资:10846)

1、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553元

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35854元

3、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21元

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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