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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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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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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是否能最终建成只是一种期待的可能性,其建设过程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时,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是有确定期限的,这极易导致在建工程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发生冲突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在建工程抵押的期限 就法律意义上讲,在建工程抵押与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期限的规定是一样的。

在实践中,有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他项权登记时,在他项权证书上注明抵押期限,如一年或二年。而债权人往往又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注明的抵押期限以外主张权利,此时,探讨抵押权的期限就有很重要的意义。

焦点问题在于,抵押权究竟有无期限?在抵押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还存在?抵押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只在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

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是否还存在呢?

由于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对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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